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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猫咪 百科 2022-11-21银行   卡号   姓名   免费   领取

银行卡号和姓名(免费获取银行卡号)

作者:聂程涛律师

笔者最近办理的一些金融诈骗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资金全部流向个人账户,也就是被骗资金全部到一个个人账户。通过查银行流水,受害人只能知道骗子的名字和银行账号。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起诉这个个人账户吗?

一、民事起诉的基本条件:要有明确的被告。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由被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提起诉讼的基本条件之一是要有明确的被告,也就是说我们需要知道被告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上述信息中最重要的信息是被告的身份证号。知道了身份证号,基本就能确定基本信息了。当然,最好有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有的法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有点过分。原告想起诉被告,如何提供被告的身份复印件?除非关系好时需要身份证复印件,否则关系恶化后,原告无法获得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鉴于这种情况,一些法院降低了立案标准,要求被告的姓名、地址或联系方式。这种情况,法院应该立案。至于能不能提供电话号码或者身份证号码,应该不会成为立案的障碍。

具体来说,在电信金融诈骗案件中,受害人的资金流向个人账户。受害人只知道骗子的姓名和银行卡号,不知道骗子的其他信息。这种情况下,法院是否应该立案?按照目前法院的普遍做法,法院通常认为这是因为被告不清楚,拒绝立案。

法院的这种做法有问题吗?有银行账户的话,会有你开户的银行,会有骗子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如果有骗子的电话号码,而且电话号码是实名的,那么在中国移动、中国移动或者中国电信也会有骗子的身份证复印件。但是这些信息只能通过法院的协查函进行调取,也就是说要去法院立案,不能立案就无法查询。这就变成了死循环,最后的结果就是案件不能成立。笔者认为法院的做法有问题。第一,如果被告能有银行卡或者实名电话,那么他就有身份证复印件;第二,原告在立案时无法获得上述信息,但如果通过法院获得,则可以获得。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认为被告不清楚。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如果我们把钱转到错误的信息资源网,给了一个陌生人的银行卡号,这个时候,我们只知道一个名字和银行卡号。我们不能起诉吗?显然这应该是可诉的,法院也应该受理。电信诈骗进入个人银行账户的情况和这种情况类似。

2.收款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为电信诈骗洗钱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可能导致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1.买卖、出租银行卡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

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卡的申请、使用和管理都有明确严格的要求。商业银行和持卡人应遵守相关信息资源网络规定,否则将受到处罚。《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能由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时,不得出租、出借。非经营性存款人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通知》第三条规定“银行账户(含银行卡)被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租、出借、买卖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的柜台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开立新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的信息转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是指随意出售或出租银行卡的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证认定的,持卡人5年内只能亲自到银行柜台办理业务,3年内不得新开银行账户。另外,持卡人的违规行为会被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可能会对以后的个人贷款、求职、就业产生影响。

2.买卖租赁出售的银行卡,危害个人信用安全,可能导致民事责任。

我国的银行卡属于实名制,卡内存储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如果廉价出售自己的银行卡,一旦出售的银行卡出现信用问题,最终会追溯到卡主,导致卡主个人信用受损,甚至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借款人使用银行账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指出,“出借银行

3.买卖、出租银行卡危害金融安全,可能涉嫌犯罪。

租赁的银行卡可能被不法分子用于从事诈骗、偷税、逃废债、套现、非法集资、经济诈骗、赌博、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作为账号的主人,即使不知道,也会受到牵连。如果持卡人明知对方用于非法目的,仍出租、出售银行卡,持卡人本人将构成共同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的;为他人出售或者购买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以掩饰、隐瞒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来源和性质为目的提供资金账户,金融诈骗所得“涉嫌洗钱的”,没收上述犯罪所得及其所得,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洗钱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4.依法依规使用银行卡。

(1)妥善保管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访问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密码等个人信息。对于废弃的银行卡,要及时办理销户业务,卡片的磁条、芯片要损坏,不要随意丢弃。(2)将银行卡与有效身份证分开,以免被盗刷一起丢失,影响挂失补办手续。(3)不得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身份证、网银u盾等账户访问工具,以免造成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4)不要轻信任何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邮件,不要轻信非法组织或非法中介发布的小广告,向他人泄露个人重要信息。(五)发现买卖银行卡、身份证犯罪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公安机关或发卡银行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有效利用信息资源打击犯罪分子,自觉维护良好用卡秩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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