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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猫咪 快讯 2022-05-07 上海   本土

来源:《中国经济史研究》2018年第6期 作者:王曾瑜

内容提要:宋朝财政史有不少复杂的情况,财政收入项目或名目之专款、税目等,常称“窠名”。本文所论述的系省钱物、不系省钱物、封桩钱物、不封桩钱物和无额上供钱物,即属宋朝财政的重要窠名。前人对此类窠名,尚无专门论述。本文从财政收入和专款“窠名”的角度,提供了宋时的苛捐杂税,特别是地区性的苛捐杂税之多,简直不可胜数的一个侧面。

  关 键 词:系省钱物/不系省钱物/封桩钱物/不封桩钱物/无额上供钱物/窠名

  作者简介:王曾瑜,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

 研究宋朝地方财政,会经常接触到“系省”、“不系省”、“封桩”、“不封桩”和“无额上供”钱物等名称。南宋绍兴四年(1134),户部上奏,“大礼内外诸军依赦赏给”,“欲委漕臣,如钱不足,许于管下不以有无违碍,应诸司朝廷封桩、不封桩、系省、不系省钱内取拨,贴数支给”。①关于系省钱物和封桩钱物,如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②、李晓《宋朝政府购买制度研究》③、黄纯艳《宋代财政史》④、范学辉《宋代三衙管军制度研究》⑤等,都已有研究和介绍。

  南宋绍兴元年,宋高宗“诏令广西转运司于建炎三年(1129)、四年未起有额、无额上供钱内,疾速支拨应副”买马。⑥绍兴二年,湖广宣抚使李纲上奏请求:“乞许臣取拨所置州县系省、不系省,及系封桩、不系封桩并上供等钱物,应副支用。”⑦绍兴四年,宋高宗“诏蕲州绍兴四年已前合起无额上供钱物并与蠲免”。⑧绍兴七年,宋廷令“令江西、湖南州军专委通判,限十日开具。自绍兴六年分正月为始,至十二月终,本州每月经制、上供、系省、不系省、诸司诸色封桩、不封桩钱,各通共若干数目”。⑨

绍兴十二年,户部建议“展免”“庐州收诸司并经制、有额、无额上供钱物及激赏头子等钱”。⑩陈傅良说:“至于元丰,则以坊场、盐、酒、香、矾、铜、锡、斗枰、披剃之类,凡十数色,合而为无额上供,迄今为额”。“至于绍兴”,“最后又以系省、不系省,有额、无额上供,赡军等钱,均拨为月桩大军,迄今为额”。(11)有额与无额上供钱物当然是相对的。有额上供钱物可以不谈,因为地方上供朝廷钱物,一般都应有定额,此处只就无额上供钱物,连同上述4类钱物,作些介绍。

  一、系省和不系省钱物

  从今存史料看来,系省钱和系省钱物始于五代后唐,主要见于《册府元龟》和《五代会要》。后唐同光元年(923),即灭后梁当年之十二月敕说,“自十数年来,累经战阵,杀伤暴露,有足悯嗟”,“宜令逐处差人检收骸骨埋瘗,取系省钱,备酒纸招祭,以慰亡魂”。(12)同光三年二月,租庸院奏:“新定四京及诸道副使、判官已[下]俸料请降勅,各下逐处支遣,兼除所置副使、判官、掌书记、推官外,如本处更妄称简署官员,即勒本道节度使自备请给,不得正破系省钱物。”(13)后晋开运元年(944)八月诏:“天下诸州,各以系省钱谷秋夏征科,为帐籍,一季一奏。”(14)后周广顺二年(952)九月,颁“条流禁私盐曲法”,规定“所犯私盐捉事、告事人,各赉赏钱,以系省钱充”。(15)以上所引,证明自后唐已降的财政,都有系省钱物。

  系省钱物是何含义呢?后唐天成元年(926)八月的枢密院条流说:“已前州使钱谷,并系省司。昨遍降德音,特指挥,除省元本利润物色,并与拨充公使,兼月支俸料,足以丰盈。访闻州府节度使、刺史内尚有不守诏条,公行科敛,须议止绝。”(16)后汉隐帝乾祐元年(948)二月即位制说:“其有契丹犯阙之时,诸州府有危疑之处,分差兵士,守把城池,逐急将系省钱物充兵士优给犒设。”(17)后周广顺二年四月御札,讨伐兖州节度使慕容彦超,说:“朕取五月五日进发离京,赴兖州城下,慰劳行营将士。沿路侧近节度、防御、团练使、刺史不得离本州府,来赴朝觐。其随驾一行供顿,并取系省钱物准备,差侍臣勾当。仍预告报一路州县,并不得别有排比。”(18)

“系省”者,属于朝廷之谓也。但钱物显然不是存放在洛阳或开封府库,而是存放于各州,无非是强调此类钱物属朝廷之意。故后晋天福元年(936)闰十一月敕:“应诸道州府所征百姓正税斛斗、钱、帛等,除关系省司文帐外,所在州府并不得衷私增添,纽配租物。”(19)后周广顺二年十月诏说:“其逐州每年占留系省资金(笔者注:一作‘钱帛’)不少,谓之甲科(笔者注:一作‘料’),仍更于本部内广配土产物,又征敛数倍,部民苦之。”(20)这都表明了系省钱物存放在“诸道州府”。但是,五代时尚见不到各地另有“不系省钱物”的记载。

  据《山堂群书考索》后集卷53引淳熙四年(1177)户部侍郎韩彦古奏:“臣尝考唐制,合天下之税租,其用有三:其一曰上供,今之户部所入是也;其一曰留州,今州郡系省得用钱是也;其一曰送使,今转运所得是也。”(21)按唐宪宗时规定:“分天下之赋以为三,一曰上供,二曰送使,三曰留州。”(22)“送使”也称“留使”。“其诸道留使钱,各委节度、观察先以本州旧额留使,及送上都两税钱充,如不足,即于管内诸州两税钱内据贯均配”。(23)可知是适应了藩镇割据的形势。中唐以降,“朝廷所得三分之一,名曰上供,其他留州、留使之名,皆藩臣所有”。(24)“唐自开元、天宝以后,藩镇屯重兵,皆自赡租赋,所人名曰送使、留州,其上供者鲜矣”。(25)由此可见,韩彦古将唐之“送使”比附为宋朝的转运司,就未必妥当。

  宋朝财政沿用系省钱物的名目,含义相同。《文献通考》卷24引李焘之说:“今所谓系省,特唐留州及送使钱耳。送使钱既无几,其上供钱则往往移以赡军。移上供以赡军,此天子之甚盛德也。”(26)上引《山堂群书考索》后集则称“留州,今州郡系省得用钱”。两者有所差异,黄纯艳取后一说,认为“只有留州钱称为系省钱”,(27)似可商榷。宋哲宗绍圣三年(1096),“奉圣旨,下转运司,于系省钱内支钱三千贯,修完”兖州的孔庙;政和元年(1111),又有类似的圣旨;(28)宋高宗时,夔州通判虞允文说,“如大礼助赏,合用转运司科约内系省钱计置”;(29)

淳熙十二年,夔州路转运判官杨槱奏,“本路诸州自淳熙九年至十年终,所欠转运司系省钱物,皆言旱荒之后,催科不行,是致积欠”;(30)则是转运司掌管者也并非不可称系省钱物。但从宋时的一般用语看,至少重点还是放在各州的系省钱物。但各州的系省钱物也决非是空名,正如包伟民说:“表明财赋虽有地方留用,但其所有权仍属于中央。”(31)宋太祖开宝六年八月,“令诸州旧属公使钱物,尽数系省,毋得妄有支费,以留州钱物尽数系省始于此”。(32)将五代时诸州的公使钱物“尽数系省”,表明进一步扩大系省钱物的涵盖范围。

  宋太宗太平兴国六年(981),“诏诸路州府每月第给系省酒,充公用,自三石至一石各有差”。(33)宋仁宗景祐元年(1034)诏,“诸州军刑狱禁罪内,不因疾患,非理致死者”,“许人陈告,委是故行残虐勘鞫,事理不虚,告事人与支赏钱一百千,以系省钱充”。(34)庆历六年(1046),“诏天下旬设,其无公使钱处,自今以系省钱给之”。(35)因韩琦建议,规定“列郡每夏岁支系省钱二百千,合药散军民”。(36)宋神宗元丰元年(1078),诏“诸州县修造,系从来于公人圆融,虽无文案照据者,自今并保明,支系省及免役头子钱各一半”。(37)

所谓“于公人圆融”,无非是由公人们筹资,公人们也无非从百姓身上勒索而已,此诏规定自此支用“系省及免役头子钱各一半”。另有提举福建路盐事司奏:“邵武军盐出卖甚易,但阙兵夫运致。乞支系省钱或役钱雇人”,得到皇帝批准。(38)由此可知,路一级的官司要动用州的系省钱或役钱,也不能擅自决定,须上奏请求。宋哲宗元祐六年(1091)诏,为明年庆贺高太后生日,“外州军自正旦日办食,设狱三日,并支系省钱,嘉与臣民共增吉祷”。(39)

翌年,在对西夏战争中,宋哲宗“诏官军出塞,募能发掘西贼窖谷,将官验受,分给人马充食,粮每斗支钱一百五十文足,马料每斗支钱一百文足,并给系省钱”。(40)元符二年(1099),鄜延路经略使吕惠卿“牒延安府,于系省钱内每年支钱五百贯,充公使犒设”,得到批准。(41)翌年,宋徽宗即位时大赦,命令各地,“应祠庙损者,以系省钱修之”。(42)

  南宋绍兴七年,胡世将说,“旧制,常平钱、义仓米皆有专法,不许支拨。近年以来,州郡急于军期,侵借殆尽”,建议各地“如有借兑之数,即划刷本处系省钱物拨还”。(43)然而在事实上,这同宋代的所有积弊一样,绝对是绵延不绝,如隆兴二年(1164),宋孝宗命令司农少卿陈良弼“往浙东点检常平等仓”,因常平仓米“借支、坏烂”,陈良弼“乞委提举官遍诣所属,划刷系省钱米偿纳,如所偿未足,候收纳秋苗日尽偿”。(44)陈桷知池州,“妄用系省钱”。(45)

曾创议经界法的李椿年“所至刻剥,阴取系省钱,名为平准务,尽笼一郡之货,侵夺百姓之利;复以官钱赊贷与民,日收其利,谓之放课”。(46)这是官员贪污系省钱的两例。绍兴二十六年,宋高宗诏户部“申严行下”,“应系省米斛不得擅籴[粜],如委因阙乏,事须出籴[粜],即具因依申转运司,待报施行”。(47)这也反映了地方官员擅自贪污“系省米斛”而出粜的史实。“交阯入贡”,“合差夫马”,“每夫日支雇钱一百文,于系省钱内支给”。(48)平江府以“系省钱改造”“诸军旧有

屋数千区”,经费不足,绍兴二十八年,宋高宗又“诏以御前激赏库钱七万缗赐殿前司”。(49)绍兴末,令广南西路置水军寨,“沿海逐州以系省钱置造”。(50)宋孝宗乾道四年(1168),“知温州胡与可以支常平钱五百贯并系省钱五百贯,赈给被水人户,自劾”,宋孝宗说:“国家积常平米,政为此也,可放罪。”(51)此处的“自劾”,显然是专指常平钱,而系省钱作为本州自用的经费,不在“自劾”之列。范成大任礼部员外郎,上奏建议:“检照给囚之物,既许支用系省窠名,其粮米亦合一体,乞令运司行下州县,量度每岁所须,径于苗米截拨。”(52)

淳熙二年,宋孝宗“诏太学养士钱,令临安府于系省钱内,每月贴支三百贯,应副支遣”。(53)宋宁宗绍熙五年(1194)即位大赦,“历代忠臣烈士祠庙损坏,令”各“州支系省钱修葺”。(54)宋理宗绍定元年(1228),李知孝奏:“州县铺兵俸给,乞令诸路漕臣严督所部州军,于系省钱截支,岁具已支实数申台省”,得到批准。(55)以上都属各州财政为系省钱物的零星记载。

  如前引虞允文和杨槱奏,从广义上看,系省钱物的名目并非限于各州财政。元丰元年,“三司请应在官司支系省钱物,及抛降、计置、出纳、移用,并关申三司,相度指挥”,得到批准。(56)元祐二年,户部言:“中都吏禄岁计缗钱三十二万,法当以坊场税钱及免行、市易司市利、僧道度牒等钱充。会元丰七年所入,才二十三万,兼以系省钱乃给。”(57)绍兴四年冬,宋高宗“自临安至平江”,“堂吏以下,亦援泛海旧例,各支犒设钱,有至数十千者”。侍御史魏矼上奏说:“乘舟顺流,有何劳苦?虽曰激赏库支,其实户部系省钱也。”(58)此处的“系省钱”当然是指户部所掌的钱财,而非地方财政。

  宋初“留州钱物虽尽曰系省”,(59)但地方财政又出现了“不系省钱物”的名目。宋太宗时,陈靖上奏说:“臣愿就官中借逐处之闲田旷土,招逐处之末作游民,诱以开耕,未论租赋。官中亦譬如自来荒废,且令不系省司,许臣别置版图,便宜从事。”(60)从此奏看来,各地有钱物“不系省司”,显然由来已久,并非始于当时。“不系省钱物”的来源肯定是多种多样。南宋初,“州县军兴以来,用度不继”,临时进行科率,“州县贪吏,诛求无艺,费出无节,以所裒率谓不系省司钱物,收支不明,私自润入,监司无由,按察情■”。(61)卫泾说,围田“所谓增租,既不系省额,州县得以移用,徒资贪黩之吏耳”。(62)

  从名义上说,不系省钱物应是不属朝廷,似乎州财政享有绝对的支配权;然而在事实上,特别在后来中央财政拮据的情势下,宋廷也照样可以支配和挪用。尽管如此,系省钱物和不系省钱物在朝廷支配和挪用的范围和程度上,仍有所区别。嘉祐三年(1058),“诏河北、陕西、河东路转运使,应有功[公]使钱州军,并权停回易,听以官地所产及不系省房钱,助其岁用”。(63)元丰元年,宋神宗“诏泸州权添公用钱一千缗,于不系省钱内支,候夷事平日如故”。(64)

元祐五年,宋哲宗诏:“开封府赏钱,除各支赃罚不系省头子钱外,遇阙,据申尚书省,于在京抵当并熟药所息之内及吏禄剩数钱内支给。”(65)殿中侍御史岑象求弹劾知青州王安礼,说他“于诸县勾收不系省杂钱数千百贯,令曹官收掌,非理费用”。(66)由此可见,光是青州一地,其“不系省杂钱”的数额也不少。元符元年,宋哲宗批准大理寺奏,“诸州”“公使库什物器用陈设,如有损阙,许以不系省头子钱修置。若擅用转运司钱者,徒二年”。(67)宋徽宗崇宁时,规定县学“学置学长一人、学谕一人”,“各给俸禄,县以不系省杂收钱充”。(68)此类记载表明,虽名为不系省钱物,宋廷仍有最终的支配和挪用权。

  宋仁宗时,范仲淹上奏,说“臣昨与韩琦在泾州同使公用钱”,补助若干经济上有困难的官员,“并是一面将公使库钱回易到利息,相兼使用,即不曾亲使著系省官钱”。(69)“今朝廷支赐臣僚公使钱,既已支付逐处,更不系省帐拘管”。(70)可知当时的公使钱至少部份已成“不系省钱”,又与前述宋初的规定相悖。庆历时,尹洙“差知渭州”,“以本州除逐季请拨公使钱外,别无不系省钱”,(71)也反映了同样情况。又如《庆元条法事类》卷16《文书》引《文书令》:“诸官文书为水漂坏者,官吏收寻晒暴,内要用而有损烂者,以不系省头子钱雇人誊写。”(72)这是各地不系省头子钱的明令用途。

  宋朝的大部份时间,中央财政拮据,在此情势下,宋廷随便抽调各州“系省钱物”,改为上供,更是屡见不鲜。北宋末和南宋初,分别设立所谓经制钱和总制钱作为加强中央搜刮的新征调,其各种琐碎的项目,一部分是新增杂税,一部分则是原财政“窠名”的移用。例如“诸路州县出纳系省钱物所收头子钱”杂税,“每贯共许收钱二十三文省,内一十文省作经制起发上供”,后又改为“共作二十三文足”,“除漕司并州军旧来合得十三文省外,余数尽行并入合起经制窠名帐内”。乾道元年,“又增头子钱每贯十三文省,充[经]总制”。(73)

宋光宗时,蔡戡上奏,说广南东路“诸州每年所发上供银,除减放外,目即计钱一十五万二千一百六十九贯文省。自来均下一十四州府,于岁入系省等钱内置场,买银起发。后缘诸州累经盗贼,人户逃移,赋入无几,诸州遂将所买上供银科敷人户买纳”。(74)广南东路的“上供银”就必须使用各州的“岁入系省等钱”。

  一般说来,不系省钱物便于官吏挪用和贪污,如朱熹弹奏知台州唐仲友说:“仲友专委人吏郑榛、陈忠充财赋司,凡官赋所入,其间有不该系省及诸库收附者,尽是别作名色支破,差人往外州买银子及收到来,即不知将作何用。”(75)但也有相反的情况,如在实施征调经总制钱后,据乾道八年度支郎官朱儋说:“经、总制钱顷自诸州通判专一拘收,岁入至一千七百二十五万缗,继命知、通同掌,而岁亏二百三十万缗”。“州郡钱物,常患为守者侵欺经制钱分隶之数,而多收系省,以供妄费。今使知、通同掌,则通判愈不得而谁何”。(76)此处又是地方官“侵欺经制钱分隶之数”,“多收系省,以供妄费”,各地系省钱物由于多少属地方财政,反而便于他们贪污和挪用。

  事实上,只要中央财政吃紧,就根本不管什么系省和不系省的名目,只是一律征调和移用。南宋初的杂征调月桩钱,“转运司提督诸郡,随月桩钱,以应军须。元降指挥,以系省、不系省、封桩、不封桩钱取拨应办,然其名色钱隶截用之外,类皆有名而无实”。(77)

  从各地的具体情况看,如福州岁收除夏税产钱、秋税苗米、免役物力钱等外,另有“系省窠名钱一十一万三千三百七十八贯六百八十八文省”,其中包括如下窠名:“系以诸县镇务商税五分钱、增税三分千[钱?]、契五分钱、浮盐旧价钱、砂地钱、契纸息钱,取一年收数立额。除豁合支县镇寨官兵及宗室、岳庙、添差等官请受,在县截支外,余立为格目,令随月解州,应副支遣。”(78)其实是属于月桩钱的各项杂税。

  台州“起发转运司”的窠名之一,是“系省窠名钱一万八百五十五贯七百二十文”,其中包括如下窠名:“以本州及属县库务诸色钱物,每贯分拨头子钱五文五分,并三分竹木税钱四分,酒本钱六分税钱,盐场亭户折盐二税钱等窠名。主管司拘催,分作十二月,每月起发九百四贯六百四十三文,或遇闰月,增发八百三十八贯三百三十三文。”(79)同样也是属于月桩钱的各项杂税。

二、封桩和不封桩钱物

  北宋初,宋太祖一度“于讲武殿后,别为内库,以贮金帛,号曰封桩库”,后改名景福内库。(80)南宋时,“左藏封桩库,孝宗所创。其法非奉亲,非军需不支”。(81)但这与各地的封桩钱物不是一回事。

  正如陈傅良所说:“朝廷初无封桩起发之制”,“其它杂敛皆起熙宁,则以常平宽剩、禁军阙额之类令封桩,迄今为额”。(82)此说也不尽然。宋仁宗皇祐二年(1050),“出内藏库绢一百万,下河北都转运司,权易大名府路安抚司封桩钱,市籴军储”,(83)可知大名府路安抚司有储备钱,名封桩钱。宋神宗即位之初,三司奏:“在京粳米约支五年以上,虑岁久陈腐。欲令发运司于上供年额,权住起发五十万石,于谷价贵处,减和籴之数,变市金、银、绢,输榷货务封桩。分给三路,以备军须。”得到批准。(84)这是王安石变法前的事。封桩,按其词义,大致就是封存储备以待用之意。封桩钱物与系省钱物的差别,是前者没有宋廷批准,地方官不得擅自支用。

  《山堂群书考索》后集卷4说,自王安石变法后,“谓宰相当主财计,遂与三司分权。凡税赋、常贡、征榷之利,方归三司。摘山、煮海、坑冶、榷货、户绝、没纳之财,悉归朝廷,其立法与常平、免役、坊场、河渡、禁军阙额、地利之资,皆号朝廷封桩”。又说:“盗贼、军器、河渠、保甲、封桩钱谷之类,悉归提刑,而转运所总,唯财赋、纲运之责而已。”(85)

  从今存史料看来,大规模地在地方设置封桩钱物,应是始于宋神宗时。熙宁十年(1077),宋神宗“诏应废监系省钱,诸路提刑司、府界提点司并封桩,中书拘辖”。(86)元丰元年,又“诏三司,应系省及上供年额钱所买铜、铅、锡,其所卖本钱令三司移用外,余并依条封桩”。(87)元丰二年,“诏解池盐岁以二百四十二万缗为额。自明年始,其岁增钱十二万缗,半令三司封桩,半与陕西转运司移用。”(88)则是三司同样有封桩钱物。本文开头就说有“诸司诸色封桩、不封桩钱”,可知掌管封桩和不封桩钱者,决非一个机构。

  司农寺当时事实上成了第二财政部,所掌管的封桩钱物数额巨大。元丰三年,宋神宗诏:“两浙路减罢耆、户长、壮丁、坊正并拨还支酬衙前度牒等钱百二十余万缗,其变市金帛,输司农寺封桩。”(89)司农寺的财政职能在元丰改制后,改隶户部右曹。

  但另有所谓“朝廷封桩”,则大多来自调拨司农寺和户部右曹钱物,设元丰库。(90)元祐三年,三省奏:“朝廷封桩钱物,系备边、河防及缓急支用,元在榷货务收。乞将旧司农寺充库。”宋哲宗“诏名元丰库,别差监官”。(91)这又是在原元丰库之外,增加新库。

  至于路一级机构管理封桩钱物,也并非只有提点刑狱一司,提举常平司也有此职能。熙宁七年,宋神宗诏:“户绝庄产委开封府界提点及诸路提点刑狱司提辖,限两月,召人充佃,及诸色人实封投状承买,逐司季具所卖关提举司封桩。听司农寺移用,增助诸路常平本钱。”(92)为了推行市易法,命令司农寺“岁入百万缗,于市易务封桩”。(93)元丰二年,宋神宗又规定“司农寺、市易、淤田、水利司封桩粮斛,并兑换与河北籴便司,更不计置”。(94)由此可知,掌管封桩钱物者,其实也是政出多门。元丰七年,宋神宗令提举茶场,“旧封桩及见在钱,并令交割与陕西逐路常平司封桩”。(95)宋徽宗“令京西路提点刑狱及提举常平司每岁封桩,以应诸陵及会圣官支用”,“所给钱十万缗”。(96)

  转运司事实上也有封桩钱物。熙宁四年,宋神宗“诏发运司六路及京东转运司封桩茶本租税钱,易金、银、绵、绢上京”。(97)熙宁七年,宋神宗“借内藏库钱百万缗,付河北转运司封桩”。(98)这无非是在将中央的贮钱转存于地方。元丰四年,按宋神宗旨,泾原路经略安抚使司的“籴买钱”,“许权借转运司封桩钱”。(99)元丰六年,陕西转运司建议:“郊赏,望于本路所管封桩钱并铜钱监本钱内支见钱二十万缗”,但未获批准。(100)

  路一级的安抚司也同样有封桩钱物。熙宁三年,宋神宗诏:“来年合赐夏国银绢,令宣抚司相度,分与四路安抚司阙用处封桩。”(101)元丰二年,宋神宗诏:“北京、澶、定州封桩粮六百七十余万石,草千七百余万束,今后如与转运司兑换,即对见在数交割。仍委安抚司专领之。”(102)

  一般说来,封桩钱物是由路一级机构掌管,但具体的封桩地点,则自然是州府。熙宁七年,宋神宗“诏赐提举河北常平仓司卫州封桩粮四万九千余石,贷共城、获嘉、汲三县中等阙仓[食]户”,(103)可知卫州有提举常平司的封桩粮。翌年,宋神宗“诏北京、澶、定州封桩粮草,令三司月具已有、见阙数以闻”。(104)此三州府的“封桩粮草”应属三司财政系统,一般说来,应归转运司管辖,但从前引记载看,似属“安抚司专领”。故元丰五年,宋神宗诏:“河北都转运司借支澶州封桩军粮五万石,特除之。自今河北三州封桩军粮,如敢请借支者,依擅支封桩钱物法。”(105)元丰七年,宋神宗诏:“常平、免役、场务钱谷剩数,提举常平司立限,移于帅臣所在及边要州封桩。”(106)这是提举常平司的封桩钱物在各“边要州封桩”的实例。

  在封桩钱物中,有一项特殊的窠名,就是“封桩阙额”,有“封桩禁军阙额钱”、“封桩禁军阙额钱谷”、“封桩禁军阙额请受”和“封桩禁军阙额钱帛”等名称。(107)宋神宗元丰改官制后,枢密院下属教阅房,即掌管“封桩阙额请给”。(108)此外,还设有《封桩禁军阙额请受法》。(109)封桩禁军阙额钱大致创设于宋神宗时,史称“熙宁以来,旧上供额外,所创封桩钱物,及内外封桩禁军阙额奉给等”。(110)

这是王安石变法以来,大量裁并禁军,又将被裁并者的军俸予以封桩以备用的结果。最早在熙宁十年二月,宋神宗诏:“中外禁军已有定额,三司及诸路计置请受,岁有常数,其间偶有阙额,未招拣人充填者,其请受并令封桩,毋得移用。于次年春季,具数申枢密院。”(111)宋人将此诏作为开端,“禁军阙额请给,始自熙宁十年为头封桩”。(112)实际上,按范学辉考证,王安石用保甲部份取代募兵的设想,提出“封桩禁军阙额请给”,可追溯到熙宁三年三月。(113)这与前述“始自熙宁十年为头”并不矛盾。故《朱子语类》卷128说:“只是介甫(笔者注:王安石)后来又甚。州郡禁军有阙额处,都不补,钱粮尽欲解发归朝廷,谓之封桩阙额禁军钱,系提刑司管。”(114)当宋神宗发布此诏时,王安石已于上一年罢相,但此项窠名也确与王安石大量裁并禁军有关。

  元丰元年,枢密院承旨司依三司建议:“在京禁军阙额封桩请受,内钱、绢特免,其斛斗惟米可存留,自余衣赐等物并属三司应副,及小麦已无剩数,欲乞特免。勘会府界军士衣粮等,自当依外处例封桩。其小麦如阙,即令三司以细色粮充”,得到宋神宗批准。(115)这表明即使是在京禁军也同样有“阙额封桩请受”。

  宋徽宗时,张舜民说:“本朝自南北通好已来,定州路兵额常及十万。尔后日见销耗,至熙宁、元丰以前,定州犹不减二、三万人。后因封桩禁军阙额钱粮,朝廷唯务封桩数多,转运司利于销兵省费,更不一切招填,因致边兵日少。即今春秋大教,尽数不及六、七千人。定州最为河北屯兵之处,尚乃如此,其它州军即可知矣。”(116)可知许多府州军都存有“封桩禁军阙额钱粮”。

  南宋绍兴初,福建路转运使朱宗上奏:“本路军政败坏,主将、兵官唯务姑息,坐费廪食。欲今后禁军有阙,权住招填,其阙额钱米,别库桩管,不得他用,以备缓急支费。”得到批准。(117)但当时的情况是禁军已沦为与厢军差不多杂役兵,故“封桩禁军阙额”,已与北宋有别。然而此项窠名却一直延续下去,绍兴末年,时“诸路州军阙额请给封桩,每季起纲,纳左藏库,具数申枢密院注籍。每上、下半年,轮都、副承旨点检”。

因户部“得旨”“拘催”,户部侍郎钱端礼建请:“自今令提刑司于逐州各选职官一员,专行主管,拘籍别库桩纳,月具阙额军分人数请给则例,并桩到钱物数,申提刑司。从本司检察类聚,季具一路逐州都帐,供申枢密院并户部,参照稽考。如所委官隐漏失实,并依无额上供法科罪。”得到批准。(118)又“令成都、潼川府、夔州路宪、[漕]二司,取禁军阙额系省钱,益除戎器”。(119)当时禁军属各州军管辖,这与时为正规军的屯驻大兵不同。大致到宋孝宗时,又扩大到厢军,称“封桩厢、禁军阙额请给”。(120)宋宁宗嘉定时,“移潭、衡州禁军阙额衣粮,以召募土丁,省冗员”。(121)

  宋朝特别制订“封桩钱物法”,(122)强调擅支的禁令。元丰六年三月,宋神宗“诏解盐司钱引,非朝旨擅支借者,以擅用封桩钱法论,从制置司请也”。(123)元丰七年十一月,宋神宗“诏太原府封桩二十将器甲、什物,未有官专提举,致经略司时有假借出入,宜差提点刑狱官提举。即非奉朝命支借者,依擅支封桩钱物法”。(124)元祐元年,户部建言:“籴买粮斛,除陕西、河东、河北依旧例外,余路欲乞转运司遇阙少年额,听于提刑司依常平钱元价兑籴,仍先桩拨价钱。不桩钱而辄支用,依擅支封桩钱物法。”(125)建炎二年八月诏:“行在左藏库湫隘,目今纲运令户部于江宁、平江府置库桩管,逐府通判监视,宪臣检点。擅用者依支封桩法,加等科罪。”(126)“准敕:辄支用已检校财产者,论如擅支朝廷封桩钱物法,徒二年”。(127)

  南宋中期《庆元条法事类》卷31《封桩》记载了封桩钱物的详细法规,其中有《朝廷封桩钱物帐》(128)的格式如下:

  某路某司(应有朝廷封桩钱物处,并用此式)

  今具某年某季终某色窠名朝廷封桩钱物名件如后:

  一、元准某年月日朝旨云云。(其元许封桩名目事因并续降朝旨之类。)

  钱若干:前帐见在若干。今帐收若干,(无,即不开,余并依此。)若干系某年月日朝旨支降到,作某支用,系某人管押到。如有未到数目,即声说未到数目因依。若干系某处拨还到,元依是何年月日指挥,借支若干已还外,未还若干,有无拨还日限。若干何(系)收窠名钱数,仍开具有无未拘收数目因依。若干系某年月日朝旨,借竞到某路某官司窠名钱数,有无未拨到数目。余有合收钱,依前开。

  谷若干:前帐见在若干。今帐收若干,系籴买等兑买到别司物数,合开逐色数目,其籴价已在支项内声说。

  余物依前开。

  钱若干:正支,若干系某年月日朝旨,支拨与某处,作某支用,系某人管押前去,关到某处收附,于某年、季某色帐收附讫。如收附未到,次帐立项声说。若干收籴、兑籴到别司谷,各开说籴到数目,逐色价例。若干收买到物色名件,逐色价钱,已、未买数。余有合支钱,依前开。

  借支,前帐借支未还到数目,若干依某年月日朝旨,都借若干与某处,作某支用,有无拨还日限,还外,有若干未还。(余依此。)今帐借支,若干依某年月日朝旨,借与某处,作某支用,某年月日某人取拨前去,有无拨还日限。(余依此。)

  余物依前开。

  一、实管见在:

  钱若干,若干在某州某库桩管。(余依此。)

  余物依前开。

  某州依前项开。

  余州依此。

  右件状如前,所供前项封桩钱物数目并是诣实。如有隐漏增减不实,应干官吏甘俟朝典。谨具申尚书省。谨状。

  年月 日依常式。

  此外,又另设《封桩禁军阙额请给帐》、《封桩禁军阙额请给审考帐册》、《仓库封桩提点刑狱钱物都历》、《封桩禁军阙额请给旁》和《封桩禁军阙额请给关状》等5份格式,(129)可知封桩禁军阙额请给与朝廷封桩钱物还是两项不同的窠名,前一项由提点刑狱司专管,后一项则由“某路某司”主管。由于以上5份封桩禁军阙额请给文件数字过多,今抄录最后一份文件格式如下:

  某处某军额第几指挥(将下仍具系某路第几指挥。)

  今具本指挥某年某月分额内见阙兵员若干,封桩料钱(或月粮、春冬衣赐。)

  开将校、节级的实职名,长行逐等人数所请则例,以上计封桩钱(或某色谷、帛。)若干,(关本仓库者,止具所主物数,提点刑狱司状全开。)逐色下批注仓库界分。若系别州寄桩,即具述合某处寄桩,乞申牒取索收附。

  右状件如前,谨具申闻。谨状。

  年月 日依常式。仍准旁、帮书勘审。关仓库者,审计院随旁封付;申提点刑狱司者,送将司、兵马司会类,所辖共若干指挥,计阙若干人,都封桩到请给名数缴送。

  此件表明,“封桩禁军阙额请给”分散于各州,既有“别州寄桩”“别州般到”,也可“应副别州”。(130)其中包括“将下”,即是实行将兵法后的所谓系将禁军,由各将的“将司”“会类”。至于所谓不系将禁军,即由“兵马司”“会类”。兵马司为各地兵马钤辖司、兵马都监司、兵马监押司等之简称,它们统管不系将禁军。《封桩禁军阙额请给审考帐册》规定马、步军各指挥(一指挥一般额定400或500人)的封桩禁军阙额请给的清单如下:

  某指挥额管若干人,将校若干,开具逐色职名人数、合请则例。(谓每钱粮,月,逐季衣赐、赏给、朔服之类。如未系并请衣赏等季分,则不具。以后逐项将校、兵级,将兵准此。)兵级若干人,开逐色人数、合请则例。某月分阙若干人,将校若干,开逐色职名人数。兵级若干人,开逐色人数。计合封桩钱若干,物各开逐色若干。某月分阙若干人,某月分阙若干人。以上两月各依前开具。

  注中的“将兵”是指系将禁军,表明是系将禁军和不系将禁军通用者。必须指出,宋军的腐败情况严重。其中之一就是“诡名虚券”。(131)“禁军逃亡”,“军校则利其每月粮食之入,往往逃亡者并不开落”。(132)“有其名而无其人,则有所谓虚券者;有其人而非其真,则有所谓诡名者。而掌兵之官又或与军校辈利其衣粮,而私有之”。(133)实际上即是有意保留军队的缺额,以便上下其手,将缺额的钱粮窃为己有。将领们“掩虚额以自丰”,(134)“虚籍之多”(135)成为普遍现象。故虽有“封桩禁军阙额请给”之制,而经腐败的过滤,须打一个颇大的折扣,贪腐的将校决不会如实上报禁军各指挥的“阙额请给”。

  除封桩钱物外,还有封桩米。熙宁三年,同判司农事吕惠卿说:“今常平封桩米至五十二万石,但寄积在京仓界,惟据逐界每月具见在数申寺。”(136)南宋建炎时,宋高宗“令两浙转运司运封桩米四十万斛,赴江宁府”,以备“巡幸”。(137)岳飞赴任淮东,“奉圣旨,于湖州封桩米内支拨五千硕,应副本军起发”。(138)宋孝宗时,赵汝愚申请皇帝“特赐指挥,于沿海平江、镇江等处朝廷封桩米内,支拨和籴米十万石,付泉、福、兴化三州赈粜,内泉、福州各四万石,兴化军二万石”。(139)淮南发生旱灾,龚茂良“奏取封桩米十四万,委漕、帅振济”。(140)可知封桩米也大致起源于宋神宗时。

  二、无额上供钱物

  关于无额上供钱物,记载较少。据蔡幼学说:“自熙宁、元丰而始,有免役钱,有常平积剩钱,有无额上供钱。”(141)按“东南七路所收茶税钱,久来并依无额上供,应副户部支费”,“熙宁年间,岁收不下五、六十万贯,大观年,每岁约收四十余万贯”,政和元年,又由“户部郎官李仲文点检驱磨外,每岁约增收钱一十五万贯,添助户部经费”。(142)本文前引陈傅良奏:“至于元丰,则以坊场、盐、酒、香、矾、铜、锡、斗枰、披剃之类,凡十数色,合而为无额上供,迄今为额。”

《文献通考》卷23《国用考》引“止斋陈氏”,即陈傅良之说,更为具体:“元丰五年,又以上供年额外,凡琐细钱定为无额上供。谓坊场税钱,增添盐、酒钱,卖香、矾钱,卖秤斗钱,卖铜锡钱,披剃钱,封赠钱,淘寻野料钱,额外铸到钱,铜铅木脚钱,竹木税钱,误支请受钱,代支失陷赏钱,赃罚钱,户绝物帛钱。盖自系省而后有应在司,有应在司而后有封桩,有封桩而后起发。盖至熙、丰系省,初无窠名,应在司最为冗长。”此说又比本文前引更详。

《文献通考》卷17《征榷考》又引“止斋陈氏”说:“熙宁五年正月四日,令官务每升添一文,不入系省文帐,增收添酒钱始于此,则熙宁添酒钱也。崇宁二年(1103)十月八日,令官监酒务上色每升添二文,中、下一文,以其钱赡学。四年十月,量添二色酒价钱,上色升五文,次三文,以其钱赡学,则崇宁赡学添酒钱也。五年二月四日,罢赡学添酒钱。政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令诸路依山东酒价,升添二文六分,人无额上供起发,则政和添酒钱也。”此处只是介绍了增添酒钱一顶的来历。又如崇宁五年,户部状:“近契勘江、池、饶、建州钱监,各有拖欠下未铸户部无额上供钱,万数浩瀚,虽累牒逐州、铸钱司、转运、发运司等处催促,终不见补铸起发。”(143)这应是“额外铸到钱”的窠名。

  《玉海》卷185《食货·绍熙会计录》也说:“绍熙三年,吏部郎陈傅良奏:‘自建隆至景德四十五年,南征北伐,未尝无事,而金银、钱帛、粮草、杂物七千一百四十八万计,在州郡不会。祥符元年三月,始奏立诸道上供岁额。熙宁新法,增额一倍。崇宁重修上供格,颁之天下,率一路之增至十数倍。熙宁有令项封桩,元丰有无额上供,迄今为额。’”(144)陈傅良所述无额上供钱物窠名,共计包括坊场税钱等16项苛捐杂税,看来统计不全,前述熙宁时的茶税钱又在他所说的15项之外,但无额上供钱物应是在原有的定额上供钱物之外。

  所谓无额上供钱物,决不是随便征收,至少不是全无定额,李椿就说破真情:“既曰无额上供,而复立额。”(145)宋朝还为此专设“无额上供法”。(146)无额上供钱物的窠名繁琐细碎,固然有不便于设立定额的情况,但更重要者,是在原有的上供钱物之外,宋廷增设新的上供钱物,为表示与前者的差别,就以无额上供钱物为名。

大观三年(1109),户部尚书吴择仁上奏说:“总诸路无额上供钱,岁百余万,名色至多,全赖检察。近诸路将应就支钱物,各指用无额上供,以其岁收不同,事目繁碎,若吏强官怠,得以侵隐。今相度欲乞本部行下泛买等,只许支拨有额钱,或不足,转运司以邻郡通支,如违,以擅支封桩钱物法施行。”(147)无额上供钱物“名色至多”,“事目繁碎”,容易被地方官吏“侵隐”,为此户部特别立法,为的是保证“岁百余万”的收入。宣和六年(1124),尚书右丞宇文粹中奏:“祖宗之时,国计所仰,皆有实数。有额上供四百万,无额上供二百万,京师商税、店宅务、抵当所诸处杂收钱一百余万。三司以七百万之入,供一年之费,而储其余,以待不测之用。”(148)

按元丰五年改官制,撤销三司,陈傅良之说则无额上供钱物的创设正是当年,而宇文粹中说三司所掌,就包括“无额上供二百万”。因此就无法认为宇文粹中之说绝对可信。但当时王黼主持应奉司,名义上供宋徽宗私用,至少有相当比例是来自细琐的苛捐杂税或财政收入的“窠名”的截拨,其中就包括“湖、常、温、秀州无额上供钱”。(149)卢宗原任发运副使,“奉御笔,拘收东南九路经制司七色增收头子钱,桩还旧欠,无额上供、赡学、钞旁定帖钱物,充籴本”,这是作为“发运司转般籴本”,由“发运司尽数拘收”。(150)这又是将东南九路无额上供等钱物拨入经制钱的窠名。“无额上供钱”“自宣和六年为始,令转运司量州军认数依限桩发”。(151)

  建炎元年,宋高宗“诏诸路无额上供钱依旧法,更不立额,自来年始”。(152)但在兵荒马乱、财政极其拮据的情势下,这条命令是不可能执行的。宋孝宗时,李椿上奏说:“既曰无额上供,而复立额,州县官兵、诸路上司未尝计度,此州所以心不服监司者也。州督财赋于县,或立帐,或挂图,或揭贴,具县之合解色目,不复问其所自出,驱督严急。县既被督,则亦巧作名色,取之于民。”(153)例如,福州“无额上供钱岁以一万五千五百六十八贯七百五十文省为额”,“并系通判厅收纳起发”,作为“岁贡”的一种窠名。(154)庆元府额定“无额上供钱三千九百九十贯文”。(155)

  此外,绍兴二十五年,“时诸路上供数外,又有无额上供钱及一万贯以上,推赏有差。其后言者又乞二千贯以上,即无推赏”。(156)王之道为此上《乞罢无额上供钱减年赏札子》说,“无额上供钱增及五千贯者,守、倅减二年磨勘一事,为害不细。访闻近来所在州郡,前此无上项钱去处,守、倅利得减年之赏,往往非理划夺县道及场务常赋等钱,以充无额上供,侥冒赏典。初只缘守、倅一时幸赏,至使无额立为定额,岁岁百色诛求,侵削无所不至,而公私受弊,有不可胜言者矣”。他请求宋高宗“特罢守、倅逐岁无额上供减年之赏,仍将二十三年以后创立无额上供,并行免放,不为永额,以宽民力”。(157)但皇帝当然不会听从。

绍兴二十八年,宋高宗只是“诏自今诸州知、通拘收无额上供钱,并俟任满日,方许陈乞推赏”。时“常州起无额钱万余缗,而有未起折帛钱九万五千余缗。江、婺州亦如其数。权户部侍郎徐林论其移易官钱以希赏,故条约之”。(158)这是用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蒙骗宋廷。南宋官员“趁办经、总制钱、无额上供、酒税、茶息钱”都设“赏格”。(159)“监司、知州无额上供者赏”,宋孝宗说:“祖宗时,取于民止二税而已。今有和买及经、总制等钱,又有无额上供钱,既无名额,则是白取于民也。又立赏以诱之,使之多取于民。朕诚不忍也,可悉删去。”(160)话虽如此,事实上是做不到的。

  南宋《庆元条法事类》记录了不少无额上供的条法,如卷30《上供》载有各州《无额上供钱物状》的格式:

  今具本州辖下仓库供到某年某季无额上供钱物如后:

  旧管,钱若干,物若干,

  今收,钱若干,某色若干,余色准此,

  余物依钱。

  支,(无支,亦声说)钱若干:若干兑便支用;(具事因,内支还便钱,仍具准某年月日,某处某字号公据,支过客某姓名便钱。)若干起发;(具元管押人姓名,所押钱数,附在京某库,某年月帐收。或勾收未到,亦略具见根催行遣次第。)若干团并起发;(具某年月日,差某人管押,赴某州团并。)若干截留借兑支用。(具某年月日,某处指挥,或某处直行支使事因。)余物依此。

  见在,钱若干,余物依钱。

  审磨依常式。

  右件状如前,所供是实,如有隐落不实,甘俟朝典。谨具申某处。谨状。

  年月 日依常式

  仓库每季申州,仿此。其仓库收到钱物,后来般送折会,赴别会再收者,后来收处更不作收数供申。(如酒务收到添酒钱,般送折会,赴军资库再收,只以酒务元收作数,其军资库更不作收数之类。余准此。)

  陈傅良综述宋朝杂税,称“其他杂物,熙宁则有令项封桩,元丰则有无额上供,宣和之经制,绍兴之总制、月桩,皆至今为额,而折帛、和买之类不预焉”。(161)宋代财政收入项目或名目之专款、税目等,常称“窠名”,淳熙《三山志》卷17《岁收》中就开列“系省窠名钱”。《要录》载知临安府钱端礼奏:“望自三月以后,截拨上供窠名,尽数当官支还。”(162)《建炎以来朝野杂记》载:“于是首增头子钱为三十文,其十五文充经制窠名,七文充总制窠名。”(163)

因此,本文所述的系省和不系省钱物,封桩和不封桩钱物,以及无额上供钱物,还有经制钱、总制钱、月桩钱等,都同属“窠名”。“诸路月桩各有窠名,其后多为漕司占留,遂不免敷民”,(164)则是指月桩钱的名目下还有各种小“窠名”。例如南宋洪州都酒务所管4项窠名钱,“日逐收到一分经制司钱、六分无额上供钱、一分提刑司经制钱、经制司量添糟钱四项窠名。见今日逐解赴司法厅月桩库交纳”。(165)其中既有无额上供钱,又有3项经制钱。此类窠名之下,另有小窠名的杂乱情况,有许多地区差别。

  宋朝中央财政开支不断增大,为弥补赤字,就不断以各种名目搜刮民财,并不断将地方财物划归中央,如不系省钱物、封桩和不封桩钱物、无额上供钱物,还有经制钱、总制钱、月桩钱等,都相类似。此类“窠名”下的各种小“窠名”,或是原地方赋税的增收和划拨,或是连税名也无,“既无名额”,“白取于民”。故宋朝财政“窠名”和税目之苛细繁琐,并且有许多各地五花八门的“窠名”和税目,且不说是今人,就是宋朝官员也难悉其详。此种特点,是今人了解宋朝财政史,须要注意者。

  笔者曾说:“人们谈论宋朝苛重的赋税,常引用朱熹的话:‘古者刻剥之法,本朝皆备。’这其实是不够的,因为宋朝还创造了不少自古未有的刻剥之法。宋代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为宋朝的赋税收入,提供了较前代大为雄厚的物质基础;然而宋朝赋税的增长,又超过了生产的增长。宋时的苛捐杂税,特别是地区性的苛捐杂税之多,简直不可胜数,即使是当时的官员,也无法进行哪怕是较全面的、较完整的统计。”(166)本文的论述,就是从财政收入和专款“窠名”的角度,提供“宋时的苛捐杂税,特别是地区性的苛捐杂税之多,简直不可胜数”的一个侧面。

 ①[清]徐松等辑:《宋会要辑稿》(以下简称《宋会要》)礼25之20—21,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964页。

  ②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48—50页。

  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70—278页。

  ④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41—244页。

  ⑤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531—556页。

  ⑥《宋会要》兵22之15,第7151页。

  ⑦《宋会要》职官41之25,第3179页。

  ⑧《宋会要》食货64之50,第6124页。

  ⑨《宋会要》食货64之79,第6139页。

  ⑩《宋会要》食货63之8,第5990页。

  (11)[明]黄淮、杨士奇编:《历代名臣奏议》卷259,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3384—3385页;[宋]陈傅良:《止斋先生文集》卷20《吏部员外郎初对札子第二》,《四部从刊》本。

  (12)《册府元龟》卷135《愍征役》,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影印本,第1633页。

  (13)[宋]王溥:《五代会要》卷27《诸色料钱上》,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335页;《册府元龟》卷508《俸禄第四》,第6096页。

  (14)王溥:《五代会要》卷25《帐籍》,第309页;《册府元龟》卷636《考课第二》,第7636页。

  (15)王溥:《五代会要》卷27《盐铁杂条下》,第327页。

  (16)《册府元龟》卷65《发号令第四》,第730页。

  (17)《册府元龟》卷95《赦宥第十四》,第1137页。

  (18)《册府元龟》卷118《亲征第三》,第1413页。

  (19)《册府元龟》卷488《赋税第二》,第5841页。

  (20)《册府元龟》卷160《革弊第二》,第1937页;《旧五代史》卷112《周太祖纪》,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1729页。

  (21)京都中文出版社影印本,第86页。此说又见《宋会要》食货56之58,第5801页。

  (22)《新唐书》卷52《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359页。

  (23)[宋]王溥:《唐会要》卷83《租税上》,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1528页。

  (24)《宋史》卷168《职官志》,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4003页。

  (25)[宋]李攸:《宋朝事实》卷9《官职》,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08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17页。

  (26)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710页。另据[宋]袁说友编《成都文类》卷23《比较图序》,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354册,第560页。

  (27)《宋代财政史》,第242页。

  (28)[宋]孔传:《东家杂记》卷上,《全宋笔记》第3编第10册,郑州:大象出版社2008年版,第219、221页。

  (29)黄淮、杨士奇编:《历代名臣奏议》卷258,第3377页。

  (30)《宋史全文续资治通鉴》卷27,淳熙十二年十一月辛丑,《宋史资料萃编》第2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9年版,第2181页。

  (31)《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第49页。

  (32)《文献通考》卷23《国用考》,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693页。《玉海》卷186《食货·理财》“宋朝三司使淳化总计使熙宁会计司”(台北:大化书局1977年影印本,第3509页)载有具体月日。

  (33)[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22,太平国兴国六年九月己未,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影印本,第191页。

  (34)《宋会要》刑法6之55,第6721页。

  (35)《长编》卷159,庆历六年十一月丁丑朔,第1470页。

  (36)[宋]叶梦得:《避暑录话》卷上,《全宋笔记》第2编第10册,郑州:大象出版社2006年版,第243页。

  (37)《长编》卷293,元丰元年十月甲寅,第2757页。

  (38)《长编》卷294,元丰元年十一月甲午,第2765页。

  (39)《长编》卷468,元祐六年十一月辛亥,第4382页。

  (40)《长编》卷470,元祐七年二月丁卯,第4402页。

  (41)《长编》卷511,元符二年六月乙亥,第4774页。

  (42)[宋]毛滂:《东堂集》卷9《湖州武康县学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23册,第801页。

  (43)[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以下简称《要录》)卷113,绍兴七年八月丁未,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2116页。

  (44)《宋史全文续资治通鉴》卷24,隆兴二年二月丁丑,《宋史资料萃编》第2辑,第1880页。

  (45)《宋会要》职官70之34,第3961页。

  (46)《要录》卷171,绍兴二十六年正月乙丑,第3261页。

  (47)《要录》卷174,绍兴二十六年八月乙酉,第3330页。

  (48)《宋会要》蕃夷4之45—46,第7736页。

  (49)《要录》卷179,绍兴二十八年正月壬申,第3422页。

  (50)《宋会要》方域18之2,第7610页。

  (51)《宋史全文续资治通鉴》卷25,乾道四年八月癸丑,《宋史资料萃编》第2辑,第1941页。

  (52)黄淮、杨士奇编:《历代名臣奏议》卷217,第2853页。

  (53)《宋会要》崇儒1之40,第2182页。

  (54)《朱文公文集》卷19《乞潭州谯王等庙额状》,《四部丛刊》本。

  (55)《宋史全文续资治通鉴》卷31,绍定元年八月壬申,《宋史资料萃编》第2辑,第2161页。

  (56)《长编》卷287,元丰元年闰正月戊寅,第2709页。

  (57)《长编》卷394,元祐二年正月辛酉,第3719页。

  (58)《要录》卷81,绍兴四年十月癸卯,第1543页。

  (59)黄淮、杨士奇编:《历代名臣奏议》卷109“陈傅良奏”,第1457页。

  (60)[宋]陈靖:《上太宗乞从京东西起首劝课》,[宋]赵汝愚:《宋朝诸臣奏议》卷105《财赋门·劝课》,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1125页。

  (61)[宋]张守:《毘陵集》卷5《又论军期科率札子》,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27册,第730页。

  (62)黄淮、杨士奇编:《历代名臣奏议》卷253,第3320页。

  (63)《长编》卷188,嘉祐三年十月甲辰,第1730页。

  (64)《长编》卷291,元丰元年八月癸亥,第2746页。

  (65)《长编》卷441,元祐五年四月戊午,第4151页。

  (66)《长编》卷449,元祐五年十月庚戌,第4223页。

  (67)《长编》卷501,元符元年八月己丑,第4689页。

  (68)淳熙《三山志》卷9《诸县庙学》,《宋元方志丛刊》,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7871页。《宋会要》崇儒2之7—8(第2190页)记载更详。

  (69)《范文正公政府奏议下·再奏雪张亢》,《四部丛刊》本。

  (70)《范文正公政府奏议下·奏葛宗古》,《四部丛刊》本。

  (71)[宋]尹洙:《河南先生文集》卷25《分析公使钱状》,《四部丛刊》本。

  (72)《庆元条法事类》卷16《文书》,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46页。

  (73)[宋]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5《总制钱》,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318页;《庆元条法事类》卷30《经总制》,第464页。

  (74)黄淮、杨士奇编:《历代名臣奏议》卷272,第3552页。

  (75)《朱文公文集》卷18《按唐仲友第三状》,《四部丛刊》本。

  (76)《宋史全文续资治通鉴》卷25,乾道八年八月庚子,《宋史资料萃编》第2辑,第2001页。

  (77)《山堂群书考索》后集卷63,第921页。《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5《月桩钱》,第322页;《止斋先生文集》卷19《赴桂阳军拟奏事札子第二》(《四部丛刊》本)也有相似记载。

  (78)淳熙《三山志》卷17《财赋》,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84册,第264页。《宋元方志丛刊》本(第7925页)只载总数,无细目。

  (79)嘉定《赤城志》卷16《财赋》,《宋元方志丛刊》,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7414页。

  (80)《长编》卷6,乾德三年三月,第58页;卷19,太平兴国三年十月乙亥,第166页。

  (81)《文献通考》卷24《国用考》,第717页。

  (82)《止斋先生文集》卷19《赴桂阳军拟奏事札子第二》;卷20《吏部员外郎初对札子第二》,《四部丛刊》本。

  (83)《长编》卷169,皇祐二年八月癸亥,第1551页。

  (84)《长编》卷209,治平四年三月丁卯,第1942页。

  (85)参见王晓龙《宋代提点刑狱司制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49—351页。

  (86)《长编》卷283,熙宁十年六月己亥,第2670页。

  (87)《长编》卷292,元丰元年九月丁亥,第2751页。

  (88)《长编》卷296,元丰二年二月丙辰,第2781页。

  (89)《长编》卷303,元丰三年四月丙申,第3871页。

  (90)《宋会要》食货52之14,第5706页。

  (91)《长编》卷409,元祐三年三月乙丑,第2845页。

  (92)《宋会要》食货61之60—61,第5903、5904页;《长编》卷251熙宁七年三月己未,第2360页。

  (93)《宋会要》职官26之13,第2926页。

  (94)《宋会要》职官44之36,第3381页。

  (95)《长编》卷350,元丰七年十一月丁巳,第3239页。

  (96)《宋会要》礼13之6,第576页。

  (97)《长编》卷219,熙宁四年正月己酉,第2040页。

  (98)《长编》卷256,熙宁七年九月庚戌,第2407页。

  (99)《长编》卷311,元丰四年正月辛丑,第2910页。

  (100)《宋会要》礼25之16,第962页。

  (101)《长编》卷217,熙宁三年十一月戊申,第2023页。

  (102)《长编》卷296,元丰二年正月癸酉,第2774页。

  (103)《长编》卷254,熙宁七年六月丁卯朔,第2388页。

  (104)《长编》卷262,熙宁八年四月己丑,第2468页。

  (105)《长编》卷328,元丰五年七月戊申,第3057页。

  (106)《长编》卷350,元丰七年十二月辛巳,第3242页。

  (107)《长编》卷322,元丰五年正月丙午,第3003页;《宋会要》食货64之71—72,第6135页。

  (108)《宋史》卷162《职官志》,第3798页。

  (109)《长编》卷492,绍圣四年十月戊子,第4591页。

  (110)《文献通考》卷24《国用考》,第705页。

  (111)《长编》卷280,熙宁十年二月甲申,第2644页;《宋会要》食货64之70,第6134页。

  (112)《宋会要》食货64之73,第6136页。

  (113)《宋代三衙管军制度研究》,第535—536页。

  (114)《朱子语类》卷128,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082页。

  (115)《长编》卷295,元丰元年十二月甲辰,第2768页;《宋会要》食货64之70,第6134页。

  (116)[宋]张舜民:《上徽宗论河北备边五事》,赵汝愚:《宋朝诸臣奏议》卷140《边防门·辽夏十二》,第1586页。

  (117)《宋会要》食货64之74,第6136页。

  (118)《宋会要》食货64之76—77,第6137页。

  (119)《要录》卷199,绍兴三十二年四月甲戌,第3916页。

  (120)《宋会要》食货64之77,第6138页;《庆元条法事类》卷31《封桩》,第491页。

  (121)《鹤山先生大全文集》卷87《宝章阁学士通议大夫致仕赠宣奉大夫曹公墓志铭》,《四部丛刊》本。关于封桩禁军阙额钱、谷、帛等,本文只是从财政窠名的角度,作些介绍,至于其对宋朝军事的影响及其他,详见范学辉《宋代三衙管军制度研究》,第531—564页。

  (122)《长编》卷305,元丰三年六月乙卯,第2866页。

  (123)《长编》卷334,元丰六年三月壬辰,第3105页。

  (124)《长编》卷350,元丰七年十一月癸亥,第3239页。

  (125)《长编》卷391,元祐元年十一月戊午,第3687页。

  (126)《要录》卷17,建炎二年八月戊午,第403页。

  (127)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名公书判清明集》卷8《侵用已检校财产论如擅支朝廷封桩物法》,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281页;《庆元条法事类》卷30《上供·旁照法》引《厩库敕》,第449页。

  (128)第481页。

  (129)分别参见《庆元条法事类》卷31《封桩》,第483、487—490页。

  (130)《庆元条法事类》卷31《封桩·封桩禁军阙额请给帐》,第484、486页。

  (131)《宋史》卷377《季陵传》,第11649页。

  (132)《宋会要》刑法7之26,第6746页。

  (133)《宋会要》职官32之34,第3022页。

  (134)《鹤山先生大全文集》卷15《论州郡削弱之弊》,《四部丛刊》本。

  (135)[宋]袁燮:《絜斋集》卷7《边防质言论十事·论军法》,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57册,第31页。

  (136)《长编》卷215,熙宁三年九月戊子朔,第2003页。

  (137)《要录》卷22,建炎三年四月丙寅,第553页。

  (138)[宋]岳珂:《鄂国金佗稡编》卷10《乞催湖州赐米奏》,北京:中华书局2018年版,第922页。

  (139)黄淮、杨士奇编:《历代名臣奏议》卷247,第3243页。

  (140)《宋史》卷385《龚茂良传》,第11844页。

  (141)《宋史》卷434《蔡幼学传》,第12897页。

  (142)《宋会要》食货56之2—3,第5774页。

  (143)《山堂群书考索》后集卷60引《长编》,第900页。

  (144)第3500页。

  (145)黄淮、杨士奇编:《历代名臣奏议》卷108,第1448页。

  (146)《宋会要》职官44之15—17,第3372页。

  (147)《宋会要》食货51之36,第5692页。

  (148)《宋史》卷179《食货志》,第4363页。原作尚书左丞,此处据[宋]徐自明撰,王瑞来校补《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卷12(第805页),[宋]李

著,燕永成校正《皇宋十朝纲要校正》(《中国史学基本典籍丛刊》,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版)卷15(第406页)、卷19(第554页)以及《宋史》卷212《宰辅年表》(第5530页)而改。

  (149)《宋会要》职官4之34,第2453页。

  (150)《宋会要》职官42之28,第3248页;食货35之3—5,第5409页。

  (151)《宋会要》职官43之11,第3279页。

  (152)《要录》卷10,建炎元年十一月己丑,第272页。

  (153)黄淮、杨士奇编:《历代名臣奏议》卷108,第1448页。

  (154)淳熙《三山志》卷17《财赋》,第7926页。

  (155)宝庆《四明志》卷6《叙赋下》,《宋元方志丛刊》,第5064页。

  (156)[宋]林駧:《古今源流至论》续集卷3《赋税》,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42册,第393页。

  (157)[宋]王之道:《相山集》卷21,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23册,第685页。

  (158)《要录》卷179,绍兴二十八年三月乙酉,第2431页。

  (159)《宋会要》选举31之9,第4728页。

  (160)《宋史全文续资治通鉴》卷26,淳熙六年九月丁卯,《宋史资料萃编》第2辑,第2098页;《宋史》卷200《刑法志》,第4994页。

  (161)[宋]楼钥:《攻媿集》卷95《宝谟阁待制赠通议大夫陈公神道碑》,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53册,第474页。

  (162)《要录》卷184,绍兴三十年三月辛巳,第3564页。

  (163)《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5《总制钱》,第318页。

  (164)[宋]熊克:《中兴小纪》卷26,绍兴九年二月甲子,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08页。

  (165)[宋]李纲:《梁溪全集》卷105《申省乞留四色钱数应副洪州起发岳少保大军支用状》,长沙:岳麓书社2004年版,第997—998页。

  (166)王曾瑜:《宋朝的两税》,氏著:《锱铢编》,石家庄:河北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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