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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水产价格表,今日水产批发市场价

小猫咪 快讯 2022-06-03 水产   今日   价格表   市场价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今日水产价格表,以及今日水产批发市场价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1、湖北省水产品市场管理办法2、海参和辽参哪个贵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8修正)4、山东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5、水产利润多少不违法6、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1993)7、吉林省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实施办法8、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2015修正)

湖北省水产品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产品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渔业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的各类水产品市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产品系指淡水活(鲜)水产品、海水活(鲜)水产品、淡(海)水产冻品、鱼苗、观赏及娱乐类水产品及水产品制品等。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水产品市场实施行业指导和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水产品市场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各级物价、技术监督、税务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水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涉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水产品市场建设应列入政府“菜蓝子工程”,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定期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水产品市场的开办者、管理者和经营者应予以配合。第二章 市场的开办、变更和终止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结合渔业经济发展实际,组织制定全省水产品市场发展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省水产品市场的总体规划,组织确定本地区水产品市场的建设计划。第八条 水产品市场依据全省水产品市场发展规划所规定的规模确定等级。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城市规划区内的水产品市场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第九条 开办水产品市场,必须符合省水产品市场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有关开办水产品市场的条件。第十条 水产品市场的选点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充分考虑水、陆交通条件,尽可能与当地渔港建设规划相结合。第十一条 水产品市场可根据需要设立市场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可由渔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税务、物价和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第十二条 水产品市场设立、分立、合并、迁移或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以及依法被撤销、宣告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手续,并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水产品市场终止后,应当依法成立资产清理小组,清算其资产及全部债权债务。第三章 交易与管理第十四条 已建有水产品市场的地区,水产品应当进场交易。第十五条 进入市场的水产品必须符合卫生、渔政等方面的规定;腐坏变质、有毒及其他有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水产品,不得进入市场。第十六条 经营者进入水产品市场设档从事交易,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从事水产品批发交易的,还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水产品批发经营许可证。第十七条 经营者进入水产品市场交易,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一)交易必须公开、公正、公平;

(二)不得欺行霸市、哄抬价格、骗买骗卖、压级短称;

(三)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委托服务费以外的费用;

(四)不得损害他人的商业利益;

(五)实行明码标价,未经货主同意不得自行作价交易。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市场的计量和水产品制品的质量监督和管理。

水产品动植物检疫按国家规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水产品制品质量检测由省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负责。第十九条 水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应定期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全省水产品市场质量检测情况,并及时在媒体上予以通报。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部门应加强市场的税收管理,防止税源流失。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市场的价格指导和监督;各级卫生部门应强化市场的卫生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一条 水产品市场应当为经营者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和服务;市场经营者应服从市场管理者的管理,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水产品市场应制定市场交易管理规则和市场工作人员职责。市场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各级渔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业务知识培训和考核。

县级以上水产品市场应建立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定期向省水产品信息中心发送本市场的水产品经营品种、价格、成交量等信息。

海参和辽参哪个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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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参价格多少钱一斤?为什么海参价格差距很大?

2019-10-29 13:57:26 行情资讯

作者:惠农网小土豆 来源: 阅读: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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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参你知道是什么吗?辽参一般指的是辽宁海参,海参是“海八珍”之首,营养价值极高,功效作用强,深受人们喜爱,由此它的价格也比较高。那么辽参价格多少钱一斤?下面一起来了解下。

辽参你知道是什么吗?辽参一般指的是辽宁海参,海参是“海八珍”之首,营养价值极高,功效作用强,深受人们喜爱,由此它的价格也比较高。那么辽参价格多少钱一斤?下面一起来了解下。

辽参价格多少钱一斤?

辽宁海参价格跟其品质、产地有关,目前辽宁省大连市长海县人工养殖海参价格280元/斤,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工养殖海参550元/斤,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野生海参价格500元/斤,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野生海参价格260元/斤,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海参价格650元/斤,此价格来源于惠农网产地批发价格,仅供大家参考。

海参价格差距大原因

海参价格差距大,主要由海参的品种、品质和种类几大方面来决定的。从品种上分,几十元一斤的干海参比如茄参、猪婆参之类的,几千元一斤的干海参比如纯淡干的辽参等刺参干货。从品质上来分,同样是辽参的情况下,不同的加工工艺造成品质的不同,几百元一斤的糖干海参,几千元一斤纯淡干海参等等。从种类上来分,几十元一斤的活海参,几百元一斤的即食海参和拉缸盐海参,再到几百几千元一斤的干海参。

影响海参的价格因素

1、高温天气

海参生长高温对其是灾害,要是当年连续高温,容易导致养殖户损失惨重,导致市场供求关系紧张,于是决定了海参价格高低。

2、市场需求

随着老年人群的增大以及养生理念的深入,海参需求量的不断扩大,在供不应求的情况下,海参的价格自然偏高。

3、是否野生

与国外海参多是野生不同,国内野生海参资源基本很少,因此大部分为养殖海参。虽然早已实现规模化养殖,但是从参苗培育到人工捕捞再到加工分销,各环节的成本附加也在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海参的价格。

4、产地

海参的产地、年限等因素也会对其价格造成影响,一般生长年限越长、生长环境越自然,海参品质就越高,我国绝大部分海参都是人工养殖,多半是底播散养,这种海参最进阶野生海参,因此价格较高。

5、鲜或干

海参是以干制品为主要销售方式的,这对其价格也有影响,淡干海参、老淡干海参一般需要加工后才能形成干制品,一斤优质的淡干海参需要大量的新鲜海参加工而成,一旦价格上涨,那么干海参价格也受影响,跟着上涨。

总之是有名的海鲜,营养丰富,深受人们喜爱,市面上各种海参品种不一,消费者在购买时要擦亮双眼,谨防被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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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评论

游客Ip2ORGAfMl

2019-10-29

贵的很

游客47IGwIkF6n

2019-10-29

辽参价格真的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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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8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池塘等水域和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渔业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护、增殖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保护渔业生态环境,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鼓励开发利用荒滩、荒地从事水产养殖。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人才和资金从事渔业生产。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渔业工作,可以设置渔政检查人员,并可以在重要的渔业水域和重要产鱼区设置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土地、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工商、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业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对重要养殖水域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的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

集体所有的或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第七条 水产养殖用水、用电应当列入计划。人工池塘养殖用水按粮食作物用水价格核定交纳水费,用电按农业电价交纳电费。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业技术推广和服务,建立和完善水产良种体系,培育、推广优良品种,发展名、特、优水产品。第九条 生产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的水产苗种除外。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水生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侵害和传播。第十一条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放饵料、渔用饲料,施肥和使用兽药应当建立档案。

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饵料、渔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进行检查,防止对养殖生产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的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对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查处。第十三条 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对渔业捕捞水域进行渔业资源的调查与评估,提出年度捕捞限额总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捕捞限额。第十四条 在天然水域从事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捕捞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第十五条 下列水域实行常年禁渔和季节性禁渔,但必须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特殊品种鱼类的除外。法律法规对禁止捕捞的水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常年禁渔区为:开都河及伸入博斯腾湖半径2公里范围内的水域;博斯腾湖泵站引水渠口伸入湖区半径1公里范围内的水域;乌伦古河福海水文站以下河段及伸入吉力湖半径2公里范围内的水域;引额济海渠道;乌伦古湖73公里原小海子水域、中海子水域、骆驼脖子水域、莫合台后泡子水域。

季节性禁渔期:博斯腾湖每年3月1日至6月20日;乌伦古湖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伊犁河干支流河道每年2月15日至5月31日;额尔齐斯河干支流河道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第十六条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种类、天然水域鱼类的起捕标准、渔具的网目规格、作业方式,由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实施。第十七条 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应当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由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实施。

未经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山东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渔业养殖与增殖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养殖与增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水域环境和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养殖与增殖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辖区内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养殖与增殖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水利、畜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渔业养殖与增殖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康养殖和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制度。引导、推广水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绿色、有机水产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渔业养殖与增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引导养殖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为成员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第二章 养殖管理第七条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渔业苗种生产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本行政区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渔业苗种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经营性渔业苗种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未取得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经营性渔业苗种生产活动。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 渔业苗种应当采用人工培育方式获得,不得使用天然苗种进行养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渔业养殖调查评估制度,科学划分渔业养殖区域,合理确定养殖容量,适时调整渔业养殖区域布局,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渔业养殖的,应当依法取得养殖证。第十二条 渔业养殖用水应当符合渔业水质标准,养殖场所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养殖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从事渔业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养殖用水水质监测,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经净化处理达到渔业水质标准后方可使用;污染严重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节水、节能、环保的方式从事养殖活动。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完善水产品质量检测机制和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制度,定期组织对水产品药物残留进行检测,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第十四条 从事渔用兽药和渔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五条 在渔业养殖中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药品、生物制剂、防腐剂、保鲜剂,渔业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

禁止使用假、劣渔用兽药。禁止将原料药直接用于渔业养殖或者向养殖水域直接泼洒抗生素类药物。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药物残留量超过标准的水产品。第十六条 渔业养殖单位应当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对渔业养殖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疫病发生和防治情况以及收获、捕捞日期等进行如实记载。水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年。

鼓励从事渔业养殖的个人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第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占用水域、滩涂,给养殖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水产利润多少不违法

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水产利润在20-40%之间,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某些商品超过市场价格的数倍或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属于违法行为。

具体消息可关注官方网站,获得第一手权威消息。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199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水域应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利用,鼓励全民、集体单位和个人发展水产养殖业。第三条 本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根据《规定》和本细则,遵循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加强监督管理,保护和促进本市渔业生产的发展。

本市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环境保护、土地、农业、水利、港航监督等部门,应协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实施本细则。第二章 渔业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本市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本市范围内的长江、黄浦江水域的渔业监督管理,由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二)县(区)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滩涂及精养鱼塘等水域的渔业监督管理,由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三)乡(镇)范围内的园沟宅河、池塘等小型水域的渔业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所属乡(镇)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四)国营农场范围内水域的渔业监督管理,由农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五)本市范围内跨县(区)水域的渔业监督管理,由有关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协商制定管理办法;跨省市水域的渔业监督管理,由市(县)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与有关省(县)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协商制定管理办法。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规定》,确定渔业水域养殖使用权,发给养殖使用证:

(一)凡在县(区)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滩涂和精养鱼塘等渔业水域进行养殖生产的,由养殖单位或个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交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发给养殖使用证。

(二)凡在乡(镇)范围内的园沟宅河、池塘等小型渔业水域进行养殖生产的,由养殖单位或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养殖使用证。

(三)凡利用跨县(区)渔业水域进行养殖生产的,由养殖单位或个人向有关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分别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联合签发养殖使用证。

(四)凡在国营农场范围内的渔业水域进行养殖生产的,由养殖单位或个人向市农场局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市农场局发给养殖使用证。

(五)凡在市属国有水产养殖场的渔业水域进行养殖生产的,由使用单位向所在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发给养殖使用证。

养殖使用证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六条 凡从事养殖业的,自领得养殖使用证之日起,每年每亩放养鱼种不得少于三百尾。

放养鱼种的规格为:青鱼、草鱼、鲢鱼、鳙鱼十一点五厘米以上(每千克五十尾以下);鲤鱼十厘米以上(每千克六十尾以下);鳊鱼、鲫鱼八厘米以上(每千克一百尾以下)。小于上列规格的,不计入实际放养数。

不按上述规定数量放养鱼种的,根据鱼种缺额数,按下列公式计收渔业水域闲置费:

渔业水域闲置费=每尾规格鱼种市场价格×(规定放养数-实际放养数)

渔业水域闲置费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作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基金,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七条 填没属市管商品鱼生产基地的精养鱼塘,由填没单位向所在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填没其他精养鱼塘等渔业水域,由填没单位向所在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填没精养鱼塘的文书,由批准单位同时抄送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填没精养鱼塘应一次性支付各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鱼塘开发费用。

征用属市管商品鱼生产基地的精养鱼塘,须经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征用其他精养鱼塘等渔业水域,须经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征用精养鱼塘的,应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和本市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支付税、费,并一次性支付各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鱼塘开发费用。

回收的鱼塘开发费用,应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作为专项资金,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用于今后的商品鱼生产基地建设。

吉林省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生产、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其生产、收购的农业特产品按本办法规定属于应纳农业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第三条 生产下列农业特产品取得的收入,由生产单位和个人缴纳农业特产税:

(一)园艺收入,包括水果、干果、蚕茧(含桑蚕茧柞蚕茧)、果用瓜(含西瓜、香甜瓜)、花卉、苗木等园艺产品收入;

(二)水产收入,包括水产植物(含芦苇)、淡水养殖(含林蛙、稻田养鱼)及捕捞品收入;

(三)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天然树脂、木本油料(含松籽、核桃、榛子等)及其他林木产品(含小径木、薪炭材、杂木杆、黑白柳条等)收入;

(四)药材收入,包括植物药材和动物药材收入;

(五)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银耳、香菇、磨菇等食用菌产品及菌各种收入;

(六)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包括蜂蜜、薇菜、蕨菜等特产收入。第四条 收购下列农业特产品的,由收购单位和个人按照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缴纳农业特产税税款:

(一)烟叶,包括晾晒烟、烤烟;

(二)牲畜产品,包括畜皮、羊毛、兔毛、羊绒;

(三)银耳、黑木耳;

(四)水产品;

(五)原木。

收购前款(一)至(五)项以外的其他应税未税产品,收购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代扣代缴生产环节的农业特产税。第五条 应税农业特产品收入是指初级产品收入。包括为保鲜、防腐进行初级加工、简单加工的产品收入。第六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对当地收益大、获利高,并且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业特产品,认为确有必要开征农业特产税的,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第八条 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或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收购金额)以人民币计算。农业特产税的具体计算核定方法为:

(一)对生产者征收的,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市场收购价格计算核定。计算公式: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产量×收购价格。

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连续加工的产品,折算成原产品的实际收入计税。

(二)对收购者征收的,按实际收购量和收购价格计算核定。计算公式:农业特产品实际收购金额=实际收购量×收购价格。

对于收购烟叶,在收购环节由收购单位支付的从购货方取得的一切收入(含价外收入和其他各种补贴性收入),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计入收购金额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对零星分散、产品实际收入不易掌握的品目,当地征收机关可以根据不同产品的具体情况,采取评定产量,按当地中等价格核定收入计算征收。第九条 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

(一)从事农业特产品科研、教学的单位,其科研项目、课题列入中央部委或者省科委、计委、经贸委、教委的科研、教学、实验、实习计划的,该项目、课题在实验(试制)期间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准予免税;

(二)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水面种植、养殖的农业特产品,自有收入的年份起两年内准予免税。但属一次性收益的农业特产品除外。

(三)农民在宅基地院内为自用而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免征农业特产税。

(四)对林木产品的小径木、薪炭材和其他林木收入,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五)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五保户以及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适当给予减税或免税。

(六)以安置残疾人就业为主的福利企业(残疾人占全厂总人数50%以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可适当给予减税或免税。

(七)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减产减收,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免税。

本条所列减税、免税事项,是指对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的减免税。农业特产税的减免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征收机关审核,报县(市、区)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对于科研、教学单位科研农业特产品项目农业特产税的减免,须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对本办法列举的应税品目以及一个地区的减税、免税,须报经省政府或转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201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产种苗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提高水产种苗质量,促进水产养(增)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产种苗,是指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实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种苗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进出境水产种苗的检验、检疫管理,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苗工作。

工商、动物检疫、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水利、价格、海关、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产种苗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水产种苗科学技术研究,支持种质资源保护和优良品种选育、推广工作。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殖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未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繁育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

禁止向水产种苗繁育水域排放污染物或者倾倒废弃物,保持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渔业水质标准。第八条 水产新品种,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程序,报国务院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推广。第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将可育的杂交个体、通过生物工程改变了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其后代,投入江河、湖泊、水库、海域及其相通的水域。

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通过生物工程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其后代的场所,必须采取隔离措施,防止逃逸。第十条 禁止捕捞渔业重点保护品种的幼体、亲体和苗种。因科学研究、人工育苗等特殊情况确需捕捞的,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专项捕捞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捕捞。

渔业重点保护的品种及其幼体、亲体、苗种的规格,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渔业资源和生产情况,定期公布。第十一条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种苗的保护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章 生产、经营管理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各地自然条件和种质资源状况,组织制定全省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规划。第十三条 水产种苗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生产者自育、自用的除外。

国家级原种场、良种场生产许可证的申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级原种场、良种场的生产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证,设区的市原种场、良种场的生产许可证,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证,报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苗种场的生产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证,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生产许可证的核发、验证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四条 申领原种场、良种场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同意后,由有核准发证权的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证。

申领苗种场生产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核准发证。

审核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核准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核准发证;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申领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所,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

(二)有符合生产水产种苗要求的仪器设备、设施、实验室等生产条件;

(三)有符合种质标准的水产种苗繁殖亲本;

(四)有与水产种苗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队伍,有合格的专职水产种苗检验人员。

建立原种场、良种场还必须符合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的原、良种体系建设规划的要求。

水产种苗生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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