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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猫咪 快讯 2022-06-04 辽宁省   今日   猪价   辽宁

大家好,关于辽宁今日猪价格表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辽宁省今日猪价格多少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1、辽宁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2004修订)2、辽宁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3、下半年生猪价格走势分析4、5.23日生猪现货价15.58和生猪主连19095的差异啥意思?为啥有这差异?5、辽宁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修正案6、2022年猪价高峰期在几月份7、抚顺市生猪产品入市管理办法

辽宁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2004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加工、冷藏、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第四条 政府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制度。第五条 省、市、县(区)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检验和管理的原则,制定全省定点屠宰厂的设置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不含县级区,下同)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定点屠宰厂的设置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确定定点屠宰厂,应当充分利用符合条件的现有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设备,避免重复建设。

新建定点屠宰厂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鼓励和支持定点屠宰厂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第八条 定点屠宰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处理设施;

(六)有生猪及哇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第九条 定点屠宰厂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定点屠宰厂的设置规划,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对审查合格的定点屠宰厂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定点屠宰厂应当将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显著位置。

定点屠宰标志牌由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作并编号、备案。第十一条 生猪检疫是政府行为,生猪屠宰检疫是生猪检疫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农牧部门负责生猪检疫工作的监督管理,农牧部门的畜禽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对生猪的检疫。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协商确定范围内的国有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屠宰检疫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在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未协商确定范围之前,暂按省政府确定的检疫体制执行,国务院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定点屠宰厂屠宰的生猪应当经生猪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第十三条 定点屠宰厂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按规定报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肉品检验的内容,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定点屠宰厂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并出具《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方可放行出厂;经肉品品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第十五条 生猪产品的运输必须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城区内运送片肉及其他生猪产品,必须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铁路、公路、水路长途运输应当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冷藏车(船)。第十六条 依据本办法规定,经检疫和检验合格并符合第十五条规定运输条件的生猪产品,可以上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方式限制和禁止持有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符合第十五条规定运输条件的生猪产品上市。第十七条 定点屠宰厂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不得加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

辽宁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生产、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下同)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下同),必须依照《规定》和本办法缴纳农业特产税。第三条 农业特产税由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征收。第四条 生产《规定》第三条所列农业特产品(烟叶和牲畜产品除外,下同)并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在生产环节缴纳农业特产税。第五条 收购下列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人,在收购环节缴纳农业特产税:

(一)烟叶;

(二)牲畜产品;

(三)原木;

(四)水产品(含贵重食品,下同);

(五)银耳、黑木耳。第六条 农业特产税的具体税目、税率,依照本办法所附的《辽宁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对表中未列,但收益大、获利高并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业特产品,认为确有必要征税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征。

第七条 有《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纳税人要求减税、免税的,应当向县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

符合《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所列免税情形,属生产周期长、非一次性收益的,免税2至3年;属生产周期短、当年见效益,非一次性收益的,免税1年;对一次性收益不予免税。第八条 生产环节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对实际收入不易计算的农业特产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评定产量,按照当地中等收购价格核定实际收入。

对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进行连续加工的产成品,应当折算成原产品核定实际收入。为保鲜、防腐所进行简单加工的初级产品除外。第九条 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烟叶的收购金额,还应当包括从购货方取得的价外收入和补贴性收入。第十条 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在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时,应当将农业税扣除。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县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缴纳期限,由县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生产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评定产量的税目,为产品收获的当天;

(二)其他税目,为产品出售的当天。

收购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购的当天。第十二条 生产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人,除远洋捕捞按照属地征收原则缴纳农业特产税外,均在生产地缴纳农业特产税;收购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人,在收购地缴纳农业特产税。第十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查帐征收、查定征收和查验征收等多种方式征收农业特产税。第十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征农业特产税,并发给省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的委托证书。受委托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委托证书的要求,代征税款。第十五条 生产林木、水产品的纳税人,应当为地方税务机关扣缴收购者应当缴纳的农业特产税。第十六条 地方税务机关对代扣代缴、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征收工作经费中给予1%至5%的手续费。具体比例由县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十七条 农业特产税全部纳入市、县财政预算。县地方税务机关从农业特产税的征收总额中提取30%作为农业特产品生产建设基金;提取7%作为征收工作经费。具体使用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农业、林业、水产等有关部门制定。

农业特产品生产建设基金必须全部用于农业特产品生产,不得挪用。第十八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部门负责解释。附件:《辽宁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辽宁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 率(%) 生产者 收购者 一、烟叶收入 1.晾晒烟叶 312.烤烟叶 31二、园艺收入 (一)水 果 1.苹 果122.梨123.葡 萄104.桃105.山 楂106.杏107.李 子108.沙 果109.海棠果1010.樱 桃10(二)干 果 1.大 枣102.核 桃103.板 栗10(三)蚕 茧5(四)果用瓜 1.西 瓜82.甜 瓜8(五)花卉苗木10(六)草 莓8三、水产品收入 (一)芦 苇55(二)水产养殖(含幼苗生产) 1.海水及滩涂养殖 (1)对 虾85(2)贝85(3)海 带85(4)裙带菜85(5)海 参825(6)鲍 鱼825(7)干 贝8252.淡水养殖 (1)鱼85(2)珍 珠85(3)河 蟹85(4)林 蛙85(三)海淡水捕捞85四、林木收入 (一)木 材 1.原 木882.杂 材83.薪 材8(二)林产品 1.柳 条72.槐 条73.荆 条74.藤 条75.杏 条76.杏 仁107.沙棘果108.黑豆果109.猕猴桃10五、牲畜收入 (一)畜 皮 1.猪 皮 102.牛 皮 103.羊 皮 10(二)毛 绒 1.羊 毛 102.兔 毛 103.羊 绒 10六、药材收入 (一)植物药材(含野生药材) 1.人 参102.辽五味103.辽细辛104.平贝母105.其 他5(二)动物药材 1.鹿 茸102.其 他5七、食用菌收入 1.银耳、黑木耳882.香菇、蘑菇8

下半年生猪价格走势分析

弱现实强预期下 生猪价格如何走?

近期,生猪现货价格延续振荡上涨态势,期货价格受宏观和商品系统性涨跌的影响,呈现高位波动态势。分析人士表示,生猪远期合约受强预期支撑,6月出现下跌的可能性不大。整体来看,生猪不改弱现实强预期格局。

中州期货生猪分析师章佩英告诉期货日报记者,5月的看涨心态导致生猪产业端跌价惜售,但是消费不足支撑有限,高猪价难以消化,供需持续博弈。此前,受能繁母猪数据出台的影响,生猪盘面恐慌性下挫。随后中央收储持续进行,产业心态回升,盘面窄幅振荡。总体来看,看涨心态仍占主流。

“根据基本面分析,当前生猪现货价格明显上涨,但是在整个动物蛋白比价里,生猪价格仍处在低位,消费的性价比很高。随着供应压力改善,以及消费进入季节性旺季,基本面好转有望加强行业信心。现货季节性上涨对生猪期货远月看涨预期形成正反馈,养殖户逐步扭亏为盈,带动行业惜售和压栏情绪增加。”方正中期期货生猪分析师宋从志表示,随着天气转热,大猪可能存在一波被动出栏压力。产业周期虽然大概率见底,养殖户最艰难的时刻已经过去,但是在本年度能繁母猪绝对保有量不低的情况下,生猪价格上涨幅度可能会受限。

展望后市,齐盛期货研究团队认为,虽然生猪供应逐步下降,但是下降速度偏慢,供应压力依旧存在。同时,需求跟进偏慢,对市场的提振作用有限,各环节按需采购为主,抑制生猪现货涨价幅度。此外,受饲料价格上涨的影响,生猪养殖成本提升,将进一步支撑现货价格,生猪价格将整体呈现振荡小涨态势。不过,产业供需矛盾短期无法有效解决,生猪价格上涨空间有限。

“虽然端午节预期能小幅提振市场消费,但是猪源供应变化不大,所以生猪价格在端午节前有望向上调整。端午节后,随着需求回落,生猪价格存在下滑风险。不过,由于供需调整空间有限,生猪价格波动幅度也受限,盘面可交易机会不多。”章佩英分析说。

章佩英根据能繁母猪数据推算,10月之前,育肥猪出栏量将呈现下降趋势,长趋势利好生猪价格。当前,自繁自养生猪亏损持续缩小,外购仔猪已由亏转盈,企业现金流好转。加上产业普遍看好后市,二次育肥、仔猪补栏和二元母猪补栏积极性提高,压栏和补栏预期部分抵消育肥猪出栏下降的利好支撑。与此同时,下半年疫情好转,加上淡季结束,消费有望继续恢复,需求端拉动作用增强,预期生猪价格将稳步抬升。

“生猪近月合约可能难以持续上涨,而远月合约受强预期支撑,6月出现下跌的可能性不大。在生猪弱现实强预期格局不变的背景下,6月需要关注现货对旺季惯性上涨预期的兑现力度。预计6月生猪现货价格将在15—16.5元/千克区间运行。”宋从志向期货日报记者表示。

文章来源: 期货日报

5.23日生猪现货价15.58和生猪主连19095的差异啥意思?为啥有这差异?

生猪价格表是按具体省份名称公布的,在这里无法展示,您可以到《猪价格网》查看某地价格表。2019年4月28日据猪价格网统计全国外三元均价为15.11元/公斤,较昨日上涨0.04元/公斤,较上周上涨0.47元/公斤。今日猪价涨幅维持在0.01-0.60元/公斤,跌幅维持在0.01-0.12元/公斤。纵观全国,今日全国上涨势头持续,但下跌区域略有增多,其中安徽、福建、江苏、河南、湖南、北京、海南、辽宁下跌,其余各省市均出现一定幅度的上涨或持平。今日最高猪价:上海市外三元均价为17.00元/公斤。今日最低猪价:新疆外三元均价为11.52元/公斤。

辽宁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63号)

《辽宁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修正案》业经2003年9月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薄熙来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辽宁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十一条修改为:生猪检疫是政府行为,生猪屠宰检疫是生猪检疫的重要组成部分。生猪屠宰检疫由省、市、县负责管理畜牧兽医工作的部门主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

本修正案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2年猪价高峰期在几月份

据对全国500个县集贸市场和采集点的监测,5月份第3周(采集日为5月18日)生猪产品、家禽产品、玉米、豆粕、肉鸡配合饲料价格上涨,牛羊肉、生鲜乳价格下降,育肥猪配合饲料、蛋鸡配合饲料价格持平。

生猪产品价格。全国仔猪平均价格32.37元/公斤,比前一周上涨5.1%,同比下降55.1%。全国29个监测省份仔猪价格上涨。华中地区仔猪平均价格较高,为36.62元/公斤;西南地区较低,为26.19元/公斤。全国生猪平均价格15.45元/公斤,比前一周上涨1.8%,同比下降19.5%。吉林、青海、黑龙江、湖北、广东等29个省份生猪价格上涨,海南价格下降。华南地区生猪平均价格较高,为18.08元/公斤;西北地区较低,为14.5元/公斤。全国猪肉平均价格25.12元/公斤,比前一周上涨1.1%,同比下降22.3%。吉林、湖北、广东、宁夏、重庆等26个省(区、市)猪肉价格上涨,海南、贵州、浙江等3个省份价格下降。华南地区猪肉平均价格较高,为30.58元/公斤;东北地区较低,为22.03元/公斤。

家禽产品价格。全国鸡蛋平均价格11.58元/公斤,比前一周上涨0.5%,同比上涨14.7%。河北、辽宁等10个主产省份鸡蛋平均价格10.9元/公斤,比前一周上涨0.9%,同比上涨17.8%。全国鸡肉平均价格22.94元/公斤,比前一周上涨0.2%,同比上涨3.4%。商品代蛋雏鸡平均价格3.75元/只,比前一周上涨0.8%,同比下降0.8%。商品代肉雏鸡平均价格3.26元/只,比前一周上涨1.2%,同比下降11.9%。

牛羊肉价格。全国牛肉平均价格86.52元/公斤,比前一周下降0.1%,同比上涨0.5%。河北、辽宁、吉林、山东和河南等主产省份牛肉平均价格79.36元/公斤,比前一周下降0.1%。全国羊肉平均价格81.95元/公斤,比前一周下降0.3%,同比下降3.6%。河北、内蒙古、山东、河南和新疆等主产省(区)羊肉平均价格75.95元/公斤,比前一周下降0.4%。

生鲜乳价格。内蒙古、河北等10个主产省(区)生鲜乳平均价格4.15元/公斤,比前一周下降0.2%,同比下降1.9%。

饲料价格。全国玉米平均价格2.98元/公斤,比前一周上涨0.3%,同比持平。主产区东北三省玉米平均价格为2.73元/公斤,与前一周持平。主销区广东省玉米价格3.13元/公斤,比前一周上涨0.3%。全国豆粕平均价格4.55元/公斤,比前一周上涨0.2%,同比上涨21.7%。育肥猪配合饲料平均价格3.86元/公斤,与前一周持平,同比上涨7.2%。肉鸡配合饲料平均价格3.86元/公斤,比前一周上涨0.3%,同比上涨6.6%。蛋鸡配合饲料平均价格3.59元/公斤,与前一周持平,同比上涨7.5%。

文章来源:农民日报

抚顺市生猪产品入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产品入市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生猪产品销售、加工、餐饮经营和行政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本办法所称生猪产品入市是指生猪产品由本市市区外进入到本市市区。第四条 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生猪产品入市管理工作。

工商、服务、卫生、质监、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生猪产品入市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市对生猪产品入市实行备案管理、集中报验、查证验物、达标准入、联合执法。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生猪产品生产企业,其生猪产品入市前应当到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一)符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和《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二)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建筑和布局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规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设施设备条件;

(三)实现机械化、规模化、工厂化屠宰和冷链加工,具有与生产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却等设施;

(四)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质量保证体系认证,通过HACCP认证,有完备的管理文件、操作记录。第七条 生猪产品入市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注册商标;

(二)来自非疫区;

(三)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企业开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四)胴体应当加盖清晰的动物检疫合格滚花印章、厂(场)名滚花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分割肉制品包装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最小包装上应当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检疫合格标志,并注明企业名称、生产日期、产品规格、执行标准和储存条件等;

(五)运输过程应当悬挂、密闭、冷藏,并整车签封;

(六)组织状态、色泽、粘度、气味、煮熟后肉汤、肉眼可见杂质等感官指标,挥发性盐基氮、盐酸克伦特罗、汞、铅、砷、镉、铬、金霉素、土霉素、磺胺类、氯霉素、伊维菌素、六六六、滴滴涕、水分等理化指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等微生物指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市区外生猪产品入市代理商、批发商应当到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

(二)生猪产品应使用专用冷藏车辆运输,胴体还应使用有悬挂设施的专用冷藏车辆运输;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具有健全完善的进货检查验收、销售台帐、质量自查、质量承诺、索证索票等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生猪产品入市的生产企业、代理商、批发商申请备案时,应提交生猪产品生产企业定点屠宰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HACCP认证;代理商、批发商还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材料。第十条 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会同市服务业主管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代理商、批发商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备案有效期一年。第十一条 禁止未经备案的生产企业、代理商、批发商在本市销售生猪产品。第十二条 生猪产品入市销售前,应当到市生猪产品集中报验处报验,接受查证验物。

查证验物由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会同服务部门进行。市服务业主管部门负责查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胴体上的厂(场)名滚花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查验《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检测证明、胴体上的动物检疫合格滚花印章、分割肉制品包装上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检疫合格标志,以及国家、省、市规定应当查验的其他印章、证明和标志,并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对生猪产品药物残留及其他内容,依法进行检验、监测 。

胴体小于45公斤的生猪产品入市除应当具有本条第二款规定印章、证明、标志外还应当具有产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说明。

查证验物合格的,换发《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查证验物不合格的,应当进行补充检验检疫。发现病害生猪产品应当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进行处理。

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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