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能把方方绳之以法?
这事儿不好说,上次无意中看到这事儿,然后百度搜出来一个网站,是湖北什么作家论坛,里面所谓的作家,大多是30到70岁,大多数力挺方方的,我也看了一下所谓的方方日记,里面有些不夸张,就像普通生活记事,有些事儿都是所谓医生朋友告诉他之类,反正那种事儿就写的就是大家认为夸张吧。
要说她造谣吧,这事儿只有官方清楚是否造谣,你要说事实吧,大多数人又没看见,大多数又不是武汉人,所以不知真假,但是可以这么说,不管什么年代,总有那种为富不仁、卖国求荣、哗众取宠、吃里扒外的垃圾,中华5000年,没有哪一年没有。
有一句话没说错,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有文化的流氓,一只笔杆子就能杀死无数人,那东西能诛心。
因为宪法保障每一个公民都有言论自由,你可以不同意别人的观点,但是要保证人人都有说话的权利。
我国法律,人人平等,绝没有法外之人,早已深入人心,众所认定和熟知,无论是谁,谁都一样。
关于她的日记,所带来的一场社会风波,被认为递子弹的行为,(实事上也是),当由有司部门去认定,认定当然要依据相关条文,也需要一个过程,我们姑不做讨论,三尺法绳俱在,从来没有饶得过谁。
对此,魂舞大漠举例说明吧。
比如一个上了年岁的人,心肺功能不济,容易随地吐痰。随地吐痰是不文明行为,属于不遵守公德的表现,然而司空见惯,社会上不乏振振有词的吐痰人,人们不免说他依老卖老,这样不好,反而变本加厉,就非常可气可恼,啥人嘛这是,把人气得不成。
还有一种情况是,是故意还是非故意。非故意,谴责一番也就算了,毕竟属于生理上的一种不自觉,但要故意吐在人的身上,并被狡解为非故意,又如何去认定呢?
有探头好说些,不停向某个特定方向来吐,吐吐不止,非达到目的而不罢休。然而没有探头大概就说不清楚,以致无法量定。明知此举徘徊在法律边缘,设定他是一个文化人。诡辩自己一时没看清,或讲怕风躲避风口云云,又会成功逃脱法律对他的认定。
类似的行为在法律上正有不少,尤其对于那些善钻法律空子的高手,事后常见这类人每每得瑟地表述为,常在河边走,就是鞋不湿,然而究竟是怎么回事,没人不清楚,只是良心何安!
方方因是写日记,并且本身是作家。
并没有偷,杀生害人,方火,贪污公款,属于思想领域的事。公说一条理,婆说一条理,还在争议,只能在文艺界,在网络进行辦论。
你要绳之以法,以后怕人们不敢说了。
如果一个人因言获罪,只会让这个社会有更多恐慌,给西方国家更多批评中国的口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