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女童坠楼案家属申请变更保姆罪名为「间接故意杀人」,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此案?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作为被告人的这个保姆,我相信对检察院认为他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应该没有什么太大的异议。但是女童的家属希望能够变更罪名为故意杀人,属于间接的故意杀人。认为过失致人死亡似乎对这样的保姆处罚有点过轻了。
那么什么是间接的故意呢?大家认为这个保姆到底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行为?欢迎大家关注光头陈律师。
保姆带着不到2岁的孩子乘坐电梯,出电梯时将孩子独自一人遗忘在了电梯间。随后,电梯带着嚎啕大哭的孩子升至8楼。不久后,孩子从8楼坠至2楼平台身亡。根据事发时小区监控录像显示,这一过程大概有近3分钟的时间。
过失致死罪是因过失行为而致他人死亡的犯罪。行为人须有过'失行为,即行为人必须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原因行为。过失行为包括无认识的过失和有认识的过失,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行为人对于某种危险负有排除或注意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导致危险发生造成他人死亡的;
而间接故意杀人行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观上却放任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从而导致当事人死亡,则行为人犯的是是间接故意杀人罪。
这两个罪的主要区别就是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我们可以看到当时事发的录像,电梯门在关上的一瞬间,保姆想要返回头打开电梯门,但是因为手里面有儿童车,没有及时的按开电梯的门,导致这个电梯进而上升到8楼。所以从这点上来看,我觉得这个保姆不构成故意杀人。
同时,家属还提供了一个线索,说曾经看过这个保姆用手机查询过有关“保姆过失行为导致儿童死亡怎么办?”这样的信息。从这个线索能否直接推断出保姆是有主观上想通过过失行为或者是营造一种过失的假象,导致儿童死亡的主观故意呢?我认为也是很难成立的,不能够达到这样的证明标准。
当然,家属希望能够严惩这个保姆的,不当行为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什么?与家长有仇?还是对孩子有仇?如果是有仇,早该解除用人关系了。还是孩子的死亡可以给保姆带来什么利益?等等。间接故意杀人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