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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子女有无产权(产权房改房子女无有权出售吗)双子女明天超准运气(2021年双子女变了)

小猫咪 立知 2024-03-19

听说点上方蓝字关注的人,一不小心就会变的很成功哦~

房 改 房,又称公房改制出售给个人的房屋,是1994年国务院发文实行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我国城镇住房由从前的单位分配转化为市场经济的一项过渡政策,现如今又叫做已购公有住房。享受房改房政策的一代人目前都已进入老龄化甚至很多人已经离开人世,所以因为房改房的权属、分配等问题产生的纠纷频发,有必要跟大家做个小的专题分享。

案例介绍:

老沈是某国有企业的职工,60年代与老伴结婚,婚后育有三个子女。80年代初,老沈的单位分配了一套公房,老沈夫妻带着三个孩子居住在这套房子里。长子和次子陆续结婚搬离该房屋,房屋内只有老沈夫妻和三子夫妻四人同住。

90年代初,单位下发房改房政策,老沈用工龄折抵40%的房价款,还需缴纳3万元成本价。赶上老三刚结婚手里有点余钱,就商量先用老三的钱交了成本价款,房屋顺利登记在老沈名下。

去年,老三因病去世。今年初,老沈的爱人也因病去世。老沈接连遭受打击身体逐渐衰弱,生活需要人照料、养老生活面临经济困难。于是老沈和老三媳妇儿商量把房子卖掉,以房养老,没想到遭到老三媳妇儿的严厉拒绝。老三媳妇儿认为:这套房子40%的部分是用老沈的工龄折抵的,老沈只享有40%的产权;成本价3万元是老三夫妻出的,老三夫妻当然享有60%的产权,老沈无权处分该房屋。

老沈蒙圈了,找到律师事务所咨询。

生活中老沈并不是个例,老三媳妇儿的想法也并不稀奇,那么我们就来看看法律规定是什么?司法实践中又是怎么处理的呢?

《婚姻法解释三》(2001.8.9)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物权法》(2007.3.16)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物权法司法解释》(2016.2.22)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老沈表示啊,看法条直接看不出你的结论啊,能不能给我找个判决啊~那就一起来看看司法实践是不是这么认定的吧?

温馨提示:如果有人想要购买房改房二手房,需要注意房改房的产权。依据不同的房改政策,职工参加房改购买房屋时,有市场价、成本价和标准价购房三种情形。其中按市场价购房的,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随时上市交易;按成本价购房的,产权归个人,但一般5年后才能进入市场交易,交易前要交纳土地出让金;按标准价购房的,职工拥有部分产权,具体按照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来确定。

尹红志

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 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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