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周刊》刊发了这样的一则新闻:77岁老人杨某甲因不堪病痛折磨及不想拖累子女,与老伴张帝英相约自杀。杨某甲死亡后,张帝英被救回并被公诉。
杨某甲要自杀是因为右半身瘫痪,其生活一直由张帝英照料。一位瘫痪病人,无论心理上,还是生理上,可以肯定都是一种折磨。在这种折磨下,主动地选择自杀,是可以理解的。
但问题是自杀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老伴帮其自杀,无疑触犯了法律,因此被提起公诉,是应该的。
这牵涉到安乐死的问题。如果一个人不幸染上绝症,且经受不了病痛的折磨,或无钱医治,或不愿人财两空,那么能不能够选择安乐死呢?一个人的生命是属于他自己的,从个人伦理上来说,他有权选择如何处理。在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安乐死是可以的。然而,自杀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中普遍不被认可——即公民没有自杀的权利。
活下去没有生活质量,且很难、很痛苦。可是自杀或安乐死又不允许。那该怎么办?
在法律不允许自杀或安乐死的情况下,是不是帮助患病严重的老人减轻痛苦,提高其生存质量,从心理和生理上给予切实的疏导和关怀,让他体面而有尊严的走向生命的终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