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8日,一则浙江某大学生酒后强奸醉酒女同学的刑事判决,引发了网民关注。
案情显示,本案被告人赵某某组织学校音乐社团成员共四人在校内排练房喝酒聚餐,当晚10时30分许,赵某某与被害人严某某及另外两名学生饮酒后躺在排练房地上睡觉休息。赵某某醒后趁被害人严某某醉酒无力反抗之际,将其抱至隔壁房间沙发上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初审判决赵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对此,不少网民认为这样的量刑过轻,放纵了强奸行为。
但是,真的判轻了吗?是轻是重,其实还得回到法律框架下分析。
首先,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强奸不适用缓刑,即强奸案件也符合缓刑的条件。
其次,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判三”是因为有多个从轻处罚情节,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1、赵某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到案后,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因而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坦白的规定,具有法定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2、从犯罪过程来看,赵某是利用被害人醉酒的状态强行发生性关系,不具有暴力性。
利用被害人醉态下不知反抗、拒绝而发生性行为,这类案件查证非常困难。女方的证词可能是自己什么都不知道,或者是当时意识到但无法摆脱。
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定罪上的困难,如果此时嫌犯认罪认罚,也算是配合了司法调查,节约了司法资源,在量刑上也予以考虑此情节。
3、赵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没有前科。且在到案后,其通过积极赔偿已获得被害人谅解,具有刑事谅解书。
“缓四”是因为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1、在缓刑的适用条件中,没有再犯罪危险是能否适用缓刑制度的重要考量标准。
本案中,法院正是因为赵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等因素而对其作出适用缓刑的裁判。
2、刑罚的目的不仅是惩罚犯罪,同样具有预防犯罪,教育犯罪分子的重要目的。
本案中赵某是学生,犯罪时刚年满二十周岁,对其适用刑罚时,应更多着眼于刑罚的预防主义,而非报应主义。
国有国法,每一步的判决都是有根有据。
我们也要更多从事例本身去分析原因 。
唯此才是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