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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名艺人发声:反对短视频侵权,你还敢“为爱发电”剪视频吗?

近日,17家影视行业协会、54家影视公司、5家视频平台再次联合发布《倡议书》,提出将清理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内容。


赵丽颖、杨幂等514位艺人也纷纷发声。



中宣部版权局局长也表示,将继续加大对短视频领域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随着短视频的快速发展,也衍生出许多不同的玩法。


例如五分钟看完一部电影、鬼畜视频、饭圈“为爱发电”剪的小视频等等。


那么,这些剪辑影视素材进行二次创作侵权吗?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的17项权利中,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网友们利用已有影视作品的片段进行二次创作,则很有可能侵犯这两项权利。


而剪辑行为涉及侵犯影视作品的修改权、改编权,如果剪辑达到歪曲篡改原作品的程度的,还有可能被主张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剪辑完又上传到公开的视频平台在互联网上传播,涉及侵犯该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有一些网友认为,只有当剪辑后的视频产生了营利才算侵权。


“为爱发电”、“只是分享”不算侵权。“这种说法显然是不准确的。


判断一个二次剪辑的作品是侵权还是合理使用,营利与否仅仅是一个非决定性的影响因素。


如果一般的个人用户基于爱好剪辑了一个商业影视作品,并将其上传至互联网平台。


虽然这个用户没有营利,但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部分复制、改编和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之所以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一般是因为影视作品权利人认为个人用户的侵权行为,对他们的影响和损害没有达到需要启动法律程序的程度,又基于维权成本的考虑,通常也就不予追究。


然而一旦权利人追究,用户承担相应侵权法律责任的可能性很大。

法律链接:

《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法律链接: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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