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我的姐姐》,讲述了一对姐弟因事故失去了双亲,而姐姐在面对追求个人独立生活还是抚养弟弟的问题上展开的一段细腻、感人的亲情故事。
影片一经播出,便在网络上引起了热议。
其实近年来,银幕上出现了很多类似“樊胜美”、“房似锦”这样形象,无一不反映着现实生活中“生而为姐”问题的严峻。
那么面对电影中出现的问题,法律究竟给出了什么解答呢?
姐姐有扶养弟弟的义务吗?
电影《我的姐姐》中,面对双亲突然去世的变故,姐姐安然不得不站在了人生的分叉路口:一边是自己的梦想和人生目标,另一边是舆论压力和社会伦理。
姑姑天天将“你是姐姐”、“长姐如母”挂在嘴边,并且,似乎所有人都认为,扶养6岁弟弟的责任应该落在安然的肩上。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父母去世后,已成年的姐姐是否有养育未成年弟弟的义务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于法,已经成年的姐姐安然可以成为弟弟的监护人,对弟弟是具有扶养义务的。
姐姐可以送养弟弟吗?
影片中,姐姐安然执意将弟弟送养的举动让一部分网友认为她太过于冷酷无情。
那么,作为监护人的姐姐到底是否有权将弟弟送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可是父母因车祸去世,但还有姐姐的安子恒,可以在法律上被定义为“孤儿”吗?
民法典规定,丧失父母的孤儿可以被收养。
影片中,安子恒的父母因车祸丧生,所以安子恒可以被定义为孤儿,而此时姐姐成为了安子恒的监护人,是可以送养弟弟的。
“再也不见”协议在现实生活中有法律效力吗?
电影的结局是开放式的,给观众留下了无限遐想的空间。
面对收养家庭“再也不见弟弟”的协议要求,姐姐无法狠心签下字,带着弟弟逃离了“新家”,肆意奔跑在阳光下。
那么,使姐姐安然无法落笔的“再也不见”协议书,在现实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所谓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善良习俗是指基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习俗,是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
安然、安子恒姐弟之间,即使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在法律上不存在亲属关系,但在道德伦理上,亲情并不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失。
所以,此协议在法律上虽然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但从一个善良人的视角出发,该协议违背了善良风俗这一基本原则,因此该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