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老板们都希望自己员工能多加点班。
但加班费,又成了压在企业身上的一座大山,怎么办?
有什么办法让员工无偿加班?
于是,有的公司开始另辟蹊径,创立“奋斗者计划”,热血昂扬地展示企业的发展方向,希望员工必要时牺牲一部分个人的时间,无报酬地继续工作。
这种做法,真的可以不付加班费吗?
01 签了奋斗者协议,也得付加班费
20年6月,某科技公司就招了一个技术员工,工资每月2万。
在签劳动合同时,还要求员工也签上“奋斗者协议”。
协议内容是这么写的:
员工自愿申请成为公司奋斗者;自愿进行非指令加班,在公司需要时,自愿放弃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期薪金、节假日加班费等。
因为工资诱人,员工也果断在协议上签了字。
入职后半年,员工发现扑在工作上的时间太长,导致家人关系变得紧张。
为了维护小家庭的和谐,他最终以个人原因向公司提了离职,但还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公司则认为,员工入职时就已经签了“奋斗者协议”,相当于同意不要钱的加班,不愿意支付这笔费用。
两方僵持不下,最后员工提起仲裁。
公司本以为有员工的签名,不付加班费这事铁板钉钉。
但结果却出乎公司意料。
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约定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免除了公司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利,显失公平,认定无效。
需要支付员工加班费24000元。
注意:案例仅供参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02 实操建议
公司对此事都应该引以为戒。
并非员工签名的协议都有法律效应,如果该协议本身违法,公司该给的钱照样一分不能少!
那到底如何制定加班费,才能做到既合法又有效呢?
1、
可以根据工作安排的需要具体考虑执行的工时制度。
现有工时制度包括: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及不定时工时制。
2、
筹划薪酬结构,工资可划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补贴等,在劳动合同约定好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仅约定基本工资。
对于存在长期加班的企业,可以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约定的标准原则上为员工每月的固定工资收入,应包括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
部分城市明确,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如厦门),具体是否能约定最低基本工资为加班费计算基数以当地政策为准。
3、
如果公司是做六休一,建议工资构成中划分一部分作为固定加班费,固定加班费的计算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这部分较为固定的薪酬作为基数计算加班费。
4、
员工的加班时长做成考勤表次月让员工签字确认,员工提交的调休申请请注意清楚载明调休时长及调休时间等。
5、
制定好加班审批制度,明确员工为完成本职工作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
制定明确的打卡时间(按具体实行工时),保存好打卡记录,员工主张加班费时可以提供考勤记录备查,以表示不存在加班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