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敏立案索房子,熊磊“我为这个家付多少,冷暖自知”,这有用吗
最近传来消息,许敏上诉索房子,已经在九江立案,许敏准备索回现在熊磊和孩子住的那套房子。
熊磊也不甘示弱,深夜发文“至于我对这个家付出多少,我经历什么,如人饮水,冷暖自知”。
熊磊这番话听起来让人感觉信息量很大,
概括起来就是她给这个“家”做出很多贡献,希望得到大家和法庭的认可。
我个人觉得她付出这个“家”,是她和姚策组建的,是她对姚策以及孩子的付出,这似乎是跟许敏没有什么关系。
现在这套房子还算是姚策的遗产,作为姚策的妻子,她用孤儿寡母打“悲情牌”,法院会考虑吗?
通过我的分析,熊磊有有机会获得一部分房产或是补偿,理由如下;
如许敏不能顺利撤销对姚策的赠与,熊磊有继承权
根据我国的《民法典》,许敏夫妇为姚策出资买房属于赠与行为,赠与行为可以发生在子女,亲属以及朋友等任何关系的人之间。
《民法点》规定在没有过户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这个案件中,房子已经过户到姚策名下,属于姚策个人财产,现在则变成了遗产。
如果按照姚策遗产分配,熊磊和孩子都能得到1/4的产权。
但是有网友说,许敏可以撤销赠与,接下来,我们看看允许撤销赠与的条件: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我们看到这三条哪个条件都不符合。
针对第一条,错换不是姚策的责任,他生前也没有伤害过许敏夫妇,花钱治病他也没办法,那个时候还不知道错换;
针对第二点,姚策去世了,自然无法履行赡养义务,并不是姚策故意所为,因此这条也不符合;
关于第三条,当初许敏夫妇赠与姚策房子不可能签订什么书面约定,所以也不存在不履行问题。
因此,按照现在的案情看,撤销赠与行为很难。
当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许敏夫妇也可以主张根据“捐赠人经济陷入困境停止捐赠”,但是这条也有可能会理解为“不再赠与”,并没有明确说明可以撤销以前的赠与。
因此综上,许敏即使通过法院,房子的确权之路也不是特别容易。
熊磊的诉求点在于她的结婚时间
从结婚的时间点看,她是在错换发现之前结婚的。
对于熊磊她妈妈说的,“当初是看姚策的家庭整体情况才决定嫁给姚策的”,这个想法也符合中国传统婚姻的缔结的一些做法,在情理上也说的通。
再说,后来的情况转变不是熊磊能预测到的。
假设错换从来没有发生,那请问:熊磊应应不应该该有继承一部分财产的权利?回答是肯定的,毫无疑问,而且她还生育了子女。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熊磊的结婚时间是在发现错换前,造成错换不是熊磊的责任,按照正常的情况她应该有继承权,那她的继承权现在怎么保障?
如果不该许敏来承担熊磊的权益?那应该谁来承担?很多朋友是杜新枝,那我们看看是不是杜新枝?
应该杜新枝来赔偿熊磊吗?
从法律关系上讲,姚策和熊磊是杜新枝的儿子和儿媳妇。
但是杜新枝从来没有承诺过给姚策买过房子,也没有参与过结婚条件的商量,那她赔偿熊磊的损失就没有法律依据,这个损失对于杜新枝也没法衡量,因为很多年轻人没给买房子也结婚了。
房子在法律上不是结婚的必然条件,只是双方商量的结果。
综合以上,熊磊的诉求权益还没有得到保障,至于当时许妈口头答应给买房子,法庭认不认同不好说。
我判断最后熊磊会获得适当补偿,不是继承房产的可能性很大。
写在最后的话
一些事情已然发生,那当事人就要理性面对,属于自己的权益尽量争取。
房子案件没那么简单,变数很多,法律虽然足够理性,但是有些特殊情况从情上也会有所考虑,会尽量做到公平公正的。
我是春城花草香,听风赏雨,采菊南山,希望送你一段轻松有趣的时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