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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敏庭审中“加被告”,这是真相浮出的“突破口”,法院会批准吗

小猫咪 育儿 2024-01-23淮河   被告   真相   法院   主治医生   原告   突破口   当事人   可能性   很大   权利   条件   情况   律师   通知   医院   许敏


错换人生28年”许敏在诉河南淮河医院侵权的首次开庭中,使用了原告应有权利,临时增加被告

对于这个被告是谁?许敏和法院这边都没有透露,有人说是杜新枝,有人说是当时剖腹产的主治医生。

但无论是谁,许敏律师肯定是提交了在“错换过程中”与这位被告有紧密相连的证据,这样申请才能有可能被通过。临时增加的被告有个专有名词叫做共诉人”。

有网友说,如果增加是杜新枝,那么之前申请专案处理的时候,开封警方都不予立案,这次临时增加,法院会同意吗!


接下来,咱们结合现有的法律规定来分析以下3个问题: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会批准这个增加被告申请?批准了是不是说明被告犯罪的可能性就很大?增加“被告”拒绝到庭怎么办?

首先,我们看看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会批准“增加的被告”?

在说明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看看国家的《民诉法》是怎样规定的:

依据《民诉法》第13条、第108条规定:

原告启动诉讼程序时列谁为被告是原告的权利。诉讼中,原告也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其实质是基于程序法所赋予当事人的追加申请权。

对于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对追加的被告是否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法院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2.在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但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下,法院应当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告知原告可另案起诉。驳回原告追加被告申请的本质是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不能够参加到已经存在的诉讼中来。


我们看到法院能够顺利批准的关键是“追加被告要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那么这个条件到底是什么呢?

这个在《民诉法》中也有规定,其中这一条非常适合许敏的这个案子:

根据《民诉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我们看到,许敏无论加的是主治医生还是杜新枝,都符合该法律条款的2点,那就是同为事件当事人,并且都与调查“错换原因”有关

基于这两点,我觉得法院批准的可能性很大。

所以说潘律师很厉害,这个“曲线救国”方案很成功,因为医院犯错这是既定的事实,法院不能不审理


一旦进入到审理阶段,关键人物就能够“合规合法地”成为“共诉人”,这时候再来深入调查真相,就找到了问题解决的突破口

那么“法院批准”是不是说明被告犯罪的可能性就很大?

这个不一定。法院批准只是说明这个人与事件紧密相关,如果,他们不出现,就很难难把事情调查清楚。

最后有没有罪?还是要看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支持

实际上作为本次庭审的被告“淮河医院”本身也有提议再增加被告的权利,但是医院不想趟这浑水,只想赔钱走人

医院不排除有2种情况可能,一方面是医院真说不清了;另一方面是医院想“打马虎眼”,也不想说清了。从他们参加本次庭审就来2个人就看出了这个态度。


但是,对于许敏就不一样了。医院说不清,那就找能说清的来,就是要顺着这根线顺藤摸瓜,一直查到那个能说清,应该说清的人

这次临时增加的被告,无论是谁,要想洗白自己,只靠“嘴”是不行的啦

她一定要拿出真凭实据来证明自己的说法,或证人或证物,否则就会继续审下去,直到坦白一切

因此,增加一个被告可能只是潘律师方案的第一步,不排除以后继续增加“共诉人”,也就是被告。终极目的把有关人员都排查一遍,这样真相不出都难!


增加的“被告”可以拒绝到庭吗?

关于开庭前法院如何通知,我国相关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也就是说,许敏提议增加的被告的申请,法院一旦审查通过,开庭前10天会书面通知被告。

而被告你来不来是你自己的事情,你不来照样可以缺席判决。因此,一般情况,事关重大,被告总要会来的,至少还可以为自己辩护。


基于此,被告不来的下场,有可能正在家里吃晚饭就直接带走入狱了

最后

通过许敏和律师在庭审中“增加被告”这一做法,说明案件已经开启了查找真相最关键一步

只要有一个当事人过来,就会有第二个到庭,咱们等着瞧吧!静等好消息!


我是春城花草香,听风赏雨,采菊南山,希望送你一段轻松有趣的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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