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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术后死亡,医院被判赔

小猫咪 育儿 2024-01-23家属   患者   鉴定书   民法典   腹腔   医疗事故   术后   急诊   残疾   听力   效力   血管   手术   医生   律师   医疗   医院

患者有听力障碍,家属认为术前签字无效

去年 8 月,李红(化名)的母亲因呕血急诊就诊

患者有多年肝硬化史,急诊予药物治疗后转到一所二级甲等医院,医生给患者做了腹腔镜下血管离断手术,因止血困难转为开腹。患者术中创面渗血不止,术后出现失血性休克,转入 ICU 抢救。

当晚,患者抢救无效死亡。

「我当场崩溃了!我连手术同意书都没有签过,医生就私自给我妈做手术,现在居然要我签病危通知单!我一度天旋地转,以为自己是在做梦!我不敢相信这么恐怖的事情居然发生在我和我妈身上!」

经医疗鉴定,本例被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医院向患者家属赔付 91 万。

医疗事故鉴定书

图源:患者家属撰文

这场医疗纠纷并未就此结束。今年 6 月,患者家属李红选择报警,要求继续追究当事医生的刑事责任。

争议:家属没签字,可以手术吗?

根据患者家属李红公开的医疗事故鉴定书,患者在急诊通过口服凝血酶冻干粉,出血得到初步控制(大便转黄)。

转入当事医生所在的医院后,在患者血小板 23×10^9/L、凝血功能没有得到有效纠正的情况下,进行脾切除术+贲周血管离断术,手术指征不明确,而且违反手术禁忌症

李红表示,自己此前对于母亲的身体情况已经有所了解,

「我肯定不会同意让她做那么危险的手术的。直到我妈妈死了,我才知道她居然签过 4 张文件,才第一次知道她做的是什么手术,才明确得知了确切的手术内容和风险。你如果和我说了,我签字同意了,我妈走了,我不会怪你一丝一毫。可是你没有找我签字,就这么瞒着我,私自给我妈妈做手术!」

当事医生表示,自己当时让助手去找患者签字,并不知道助手没有告知家属。

尽管有患者本人签字,但李红提出患者的疾病状态并不能够作出医疗决定。

「我妈妈有一级多重残疾、一级听力残疾,入院前又有大量失血又连续 5 日禁食精神状态极差,你们医院让这样的不具备自理能力的瘫痪聋老人自己签生死状?这是在杀人!」

患者的残疾人证

图源:患者家属撰文

这也是李红本次要求追究当事医生刑事责任的核心冲突:在没有家属签字的情况下开展手术。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的张永泉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医务人员对于医疗风险的说明应该取得患者的「明确同意」

此前,《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要求的是「书面同意」,这一调整表明,医疗行为告知形式不再限定于书面告知。医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口头、短信、录音录像等形式,只要取得患方的明确同意,即符合法律规定。

但如果患者由于身体状况、口音等原因听不懂医生说的话,也理解不了相应的治疗措施和后果,医生的告知就没有让患者达到知情和选择的程度,没有满足《民法典》要求的「明确告知」,告知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

张永泉律师表示,在本案中,当事医生虽然已经获得了患者的书面签字,但家属有证据证明患者是一级听力残疾人,患者的签字在效力上存疑。当事医生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和诊疗义务,侵犯了患者的选择权和知情同意权(签字效力存疑),也侵犯了患者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不良医疗结局)。

以本案为例,患者由于听力障碍,签字效力存疑。对此,张永泉律师建议

「医疗机构在处置类似本案这样的患者时,要注意回避这种不能妥善保障患者权利的情况,做到同时对患者和患者家属告知。」

此外,当事医生一开始给患者做的是腹腔镜下脾切除术+贲周血管离断术,术中不得已转变为开腹手术。

「对于这种术中转变,需要对患者告知,但此时患者在全麻中,只有家属李红能代替患者行使选择权和知情同意权。当事医生没有获得李红的授权委托书,也没有做到告知行为。」

医生就是救死扶伤,解救天下疾病痛苦的人。

医生的日常工作不能容忍一丁点的的疏忽纰漏

希望在今天的高科技,高技术,高管理的时代里能够减少问题和悲剧的发生。

(内容参考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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