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很多企业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员工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为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惩罚性措施,也就是大家熟知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有了这个规定,员工便有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动力。因为从法条的字面意思上看,只要客观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之后一年之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给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即使事实上是劳动者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于是,“员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怎么办?”这才成了一个问题。
不过,实际上,法律是公正的。如果劳动者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并无过错,法院并不会支持劳动者双倍工资的请求。
2015年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案例便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在该案件中,劳动者负有管理、督促其他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职责,但是其自身却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向法院主张双倍公司赔偿。法院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没有支持他的诉请。(参见案例(2015)常民一终字第66号)
所以,如果员工不愿意配合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应当保存相关的证据,证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员工的过错。
另一种合理的做法便是将该员工的这种行为视为拒绝为该企业工作。拒绝为某个企业工作这是劳动者的自由。企业可以向其发送辞退通知书。辞退通知书将作为企业与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个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