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前说跟孩子关系好,人后把孩子逼成樊胜美,央视:失职又可悲
现代人触网早,人的心思也活络了。网络,不仅可以成为为自己发声的渠道,也可以成为为自己洗白的渠道。“现实版樊胜美”的父母,就是典型。
洛洛(化名)这件事情解决之后,网友们纷纷表示气愤,为洛洛不值。这样堪称“吸血鬼”似的父母,竟然一点儿也不认为自己有什么错。
央视大大也是在看不过去了,用一句话概括了洛洛父母的行为:子女无法在爱和温暖中平等地成长,是父母的失职;拒绝反省自身问题,更是为人父母的可悲!
这句话,真的是铿锵有力。明明就是做错了,还不承认,还找了亲戚来做解释。亲戚的解释,也是前后矛盾。他的父母,就是想通过网络洗白。他们在乎的地方是,为什么这段视频会被拿出来,会冲上热搜。
洛洛的朋友呢,则是不一样的说法。父亲说没找过孩子要钱,说只是暂时周转。洛洛父母不承认的那些事情,一一被打脸。
洛洛多次有自杀的倾向,她的父母还说跟她关系好。连她的电话号码都不知道,还说平时关系不错。被人指责重男轻女,父母竟然不承认。尤其是妈妈,还发视频说自己想念女儿。我真的不想说粗话,但是我觉得这位妈妈真的是又当又立。
洛洛一直说,不能摆脱原生家庭。那么,为什么有的人可以做到?有人说,是因为洛洛的父母不够狠。的确,小时候可能父亲对洛洛是有一定感情的,也承认他可能疼爱洛洛。但是,当洛洛工资到一万的时候,这份感情就变了,变得带有利益性。
虽然带有利益性,但是还是让洛洛心理充满渴望。因为,洛洛的父母,属于是不独占的那种。他们享受到洛洛的利益之后,会给予洛洛一定的甜头。比如,给洛洛寄冬枣,说要去医院陪她……这些小小的甜头,却可以填满洛洛的心。
也有人说,没有办法,子女就是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即便是声称断绝关系,也是无效的。如果不赡养父母的话,那么洛洛就是犯法的。关于子女赡养父母的相关法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我们来看一下。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从这些法律来看,都是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都是必须的。但是,这里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老年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子女赡养父母,一般条件下是父母在六十周岁以上。当然,无生活等能力的除外。
从视频就可以看出,不管是洛洛父母的衣着打扮,还是年龄,都可以看出他们并不是六十周岁以上,是非常年轻的。
洛洛的亲戚说,不会拿钱给儿子买房。那拿这16万,是想做什么呢?如果不是为了钱,为什么在协商好的情况下,又回头来要钱呢?
当初明明说是为了给儿子买房,若不是舆论的压力,怕是房子早买好了吧。面对舆论的压力,却又开始卖惨,一点儿悔过的心都没有。
就像网友说的,直到现在,还在吃人血馒头。如果有洛洛同样遭遇的女孩子,鼓励你们,请大声说“不”。最后,还是祝洛洛一路安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