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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理赔诉讼案例七

小猫咪 育儿 2024-03-01意外险   前车   邢台市   保人   案例   河北   机动车   人寿   保险公司   纠纷   法院   司机   条款   风险   责任

我相信大家买保险,从主观上一定是不想日后获赔的,毕竟保险的理赔,肯定是要牵涉出事的。

但是既然我们做好了最坏准备,防范极端风险事件,那么一旦真踩雷了,我们还是希望能够顺利获赔保险理赔金的。

意外险以保费几百块、保额几十万的高杠杆著称,在抵御风险的功能上来说,是性价比最高的。

可是在生活中,意外事故的情形多种多样,保险公司有时候很难界定风险事件到底是真的由于意外事故,还是因为疾病因素,亦或是恶意骗保。

所以,意外险的理赔报案,相比其他险种,会有很多的不确定因素。

如果我们明白了意外险的相关理赔专业知识,即使遇到模棱两可的纠纷时,也一样可以从容的与保险公司据理力争,使得自己的合理主张得到认可。

这也是我写意外险理赔纠纷案例的初衷,让大家体会到,有专业理赔协助团队,是多么的重要。

有关历史文章,大家可以多翻翻:

《意外险理赔诉讼案例(一)》

《意外险理赔诉讼案例(二)》

《意外险理赔诉讼案例(三)》

《意外险理赔诉讼案例(四)》

《意外险理赔诉讼案例(五)》

《意外险理赔诉讼案例(六)》

01

农银人寿

2014年5月,河北张某购买了一份农银人寿的10万保额意外险,保单合同约定一般意外身故可以获赔2倍保额,自驾车意外身故可以获赔20倍保额。

2018年2月23日,张某乘坐轻型普通货车(非营运)在河北邢台市村间小路上与一辆重型半挂车尾部发生碰撞,张某连同司机在内同时死亡。

事后交警认定,司机负主要责任,前车司机负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公安局物证鉴定:张某符合机动车撞击、挤压致颅脑损伤死亡。

张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金200万被拒,原因是其当时乘坐的机动车不符合保险条款中对乘用车的约定(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经过法院审理调查发现,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及客服均没有向被保人张某就条款中《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进行提示说明,条款对于“自驾车”的释义直接减轻或免除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属于免责条款。

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未事前提示说明的,该免责事项不生效。

并且按照通常理解,“自驾车”相对于“公车”而言,是指购买并拥有使用支配权的家庭自用车辆,在条款中有2种以上理解的,法院按照有利于投保人一方解释采纳。

最终,法院判保险公司败诉,承担意外险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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