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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在火锅店做这事,老板获刑6个月,罚5000,这样的店不能进


没有人可以拒绝一顿火锅的诱惑。


如果可以,那就两顿。


但如此美食却和有毒、有害联系在一起,你敢信?


一、为降低成本,炼制老油近6斤


近日,四川省南充市一男子为降低成本,明知火锅店不能使用回收老油加工销售给客人食用的规定。


仍多次回收客人用完餐后火锅里剩余的油并将其偷偷炼制成老油,再把老油加入新油和佐料等制成火锅底料,销售给顾客食用。


经群众举报,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某自助火锅店”进行检查查获后,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查证,李某某共炼制老油近6斤。


二、获刑6个月,处罚金5千元

李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考虑到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嘉陵区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禁止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


三、什么是地沟油

地沟油,泛指在生活中存在的各类劣质油,如回收的食用油、反复使用的炸油等。


地沟油最大来源为城市大型饭店下水道的隔油池。长期食用可能会引发癌症,对人体的危害极大。


地沟油主要分为三类:


1、狭义的地沟油,即将下水道中的油腻漂浮物或者将宾馆、酒楼的剩饭、剩菜(通称泔水)经过简单加工、提炼出的油


2、劣质猪肉、猪内脏、猪皮加工以及提炼后产出的油


3、用于油炸食品的油使用次数超过一定次数后,再被重复使用或往其中添加一些新油后重新使用的油。



四、销售地沟油的后果

为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


“地沟油”犯罪是指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


以及明知利用 “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


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或者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规定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规定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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