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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准死亡赔偿金超69万,河南今年彻底“同命同价”吗?


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日前发布了主要调查数据,显示:2020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750.34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644.91元/年。这将成为今年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的适用标准,那么应该“同命同价”了吧?先看近期我们办理的一个案件。


去年,王雪律师代理了一起,因野外垂钓触电身亡的损害赔偿案,官司从县法院打到市中院,历时一年多。最近,家属总算拿到了最终判决。


案件中的受害人正值中年,家里的顶梁柱子,悲剧给家庭带来灭顶之灾。为帮这位大嫂多讨些赔偿款,我们数次到事故现场勘查取证。

案发现场

经调查发现:

第一,现场高压线电压10千伏,对地距离最低点 4.7米,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5.5米。

测量线路高度

第二,高压线所有人系一家农村合作社,因政府拓宽道路,合作社占地被征用,经营场所夷为平地。


第三,事发高压线路,连接在供电企业电网的一条支线上,活像我们人体的那根阑尾,跨越水渠架设在两岸的电杆上,末端连接着合作社废弃不用的变压器。


第四,处于通电状态的变压器,孤零零地矗立在旷野中。

遗留野外的变压器

判决结果:线路所有人和供电企业分别承担了20%的赔偿责任。


我们认为这个比例过低,主要有两个理由:


一是,事发高压线路架设高度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二是,对长期闲置的高压线路疏于管理,对处于通电状态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置之不理,不管是供电企业,还是用电人,都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判决的作用,除了解决矛盾、定分止争,还有社会导向功能,让那些漠视风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更重的责任,才能有效消除安全隐患,降低悲剧发生的概率。


本案除了赔偿比例,还有计算标准问题。


受害人属于农村户口,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赔偿金低于城镇标准近两倍。根据最高法院有关规定,长期在城市打工的农村人受到伤害,可以参照城镇标准赔偿。为此,我们到受害人生前打工的洛阳某工地调查取证。

赴受害人生前工地调查

发包方是一家国字头的大公司,用工方是一个外省的大企业,均担心连累到自己,我们协助受害人家属,把好话说尽,出证请求还是遭到了拒绝。无奈,只能提供雇主发放工资的原始账本,但不出意外,最终未被法官采信。


在2019年4月,中共中央即明确了要“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方针政策,最高法院随即授权各省高院试点改革。河南省高院于2019年12月下发文件,规定全省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

为什么河南的政策只规定这三种案由,不像其他省份(如安徽)那样“同命同价”全覆盖呢?我们不得而知。


触电等其他损害赔偿案件不参照这一规定,“同命不同价”的判决,对受害人明显是不公平的,也完全背离了中央的方针政策。从侧重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发挥法官自由裁量权,更好地维护受害方利益,岂不是更符合中央精神?


这里没有指责法官的意思,因为这样的判决不能算错案。但,毕竟生命只有一次,“同命同价”的那一天也马上就要到来。因为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过于刻板,因为对证据效力的要求过于严苛,使得这一案件的受害家属,少得到数倍的赔偿款。当“同命同价”真正到来了,当回想起这个案子,我们会不会有一丝自责!


《民法典》即将实施,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这就是著名的“平等原则”,每一位公民的权利遭到了侵害,都应当平等得到司法救济。


借此案,再次呼吁“同命同价”的全面到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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