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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铁路发生惨烈事故,5名儿童死亡,保险却只赔37元?

2018年10月21日16时50分,台铁普悠玛6432次列车在宜兰发生出轨倾覆事故,共造成18人死亡,190多人受伤,成为了台铁37以年来最严重的事故。

普悠玛号是我国台湾地区从日本新干线引进技术建设的,小编以前去台湾旅游的时候也乘坐过,却没想到会发生这么大的事故,想想都让人后怕。

在这次事故中,有5位15岁以下儿童不幸遇难,但是让人感到震惊的是,台湾的相关保险公司只赔付给每个人170新台币,折合人民币约为37元!

为了解原因,小编专门查阅了台湾地区的《保险法》,发现其中第107条是这么规定的: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于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换句话说,不能给未满15岁的儿童支付“身故保险金”,只能加计利息退还保费,170新台币便是加利息返还的保费。

至于台当局为什么有这种规定,普遍的说法是设计这项法律的初衷正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是为了防止大人谋杀小孩而骗取保险金。

此事一经报道,在岛内舆论引起轩然大波,不少网友觉得这种说法太离谱。

任何保险都是有道德风险的,但因为极少发生的道德事件而剥夺所有人的保险权利,确实有失偏颇;更何况,保险的目的本身就是利用经济杠杆转移风险,而所有15岁以下的小孩,你投保之后发生意外都不赔,那投保的意义何在?有这项规定的话,保险公司就不应该让家长为未满15岁的孩子投人寿相关的保险。

其实,在我国大陆地区也有未成年子女死亡类似的保险规定,只不过相比台湾地区会人性化很多!

大陆的《保险法》规定如下:

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

1、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2、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如果在大陆发生类似的小孩意外死亡事件,至少赔的钱是要比37元多的多;设置限额同样是为了防范极端的道德事件,可能很多人觉得匪夷所思,真的有父母会为了钱残害自己的亲骨肉吗?

只能说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

2016年贵州省毕节市周某为了骗取保险金,用被子捂住自己亲生儿子的口鼻将他活活闷死,并伪造煤气泄漏的假象报警。随后警方调查发现周某不但给儿子购买了多份保险,还上网挑选了二手宝马汽车,并报名学习了汽车驾驶。

所以你应该能理解为什么《保险法》会设置未成年人的身故限额了吧,目的也是和台湾地区“保险法107条”一样:堵上道德风险漏洞。

精算师建议家长朋友们在大陆地区为孩子投保的话,一是先买社保,再买商保,医保是基础,商业保险是补充;二是不用太过在意孩子的身故保障,因为寿险的主要投保对象是家庭中的经济支柱,而给孩子买寿险,更多的作用是给失去孩子的父母一些精神上的安慰。

写在最后

在这次事件发生不久后台当局“行政院”称将此案列入优先专案处理,会在冰冷的法律条款之外增加社会的温暖,小编也由衷的希望5位遇难儿童家属能得到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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